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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規範」


「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條款同時適用於使用「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賣家及買家。本服務規範為「露天拍賣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的一部份,賣家及買家欲使用本服務時,除本服務規範外,並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露天拍賣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露天拍賣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之其他約定、及露天拍賣網站相關服務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服務說明等,包括且不限於結標及棄標之相關規範。


「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係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拍賣」)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郵局」)合作推出之服務,為「露天拍賣」服務之一部分,賣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賣家即使不使用本服務,亦不影響賣家使用「露天拍賣」其他服務之權利與義務,但賣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寄貨規則」、「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代收款項規則」),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本服務條款,請勿使用本服務。

一、 名詞定義
  1. 賣家:指交易行為發生於露天拍賣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售出及貨款收入者之露天拍賣會員。
  2. 買家:指交易行為發生於露天拍賣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買受及貨款付出者之露天拍賣會員。
  3. 「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指賣家將商品交付予郵局任一支局(以下稱為寄貨)後,由郵局配送至買家指定收件地址,並代賣家向買家收取貨款後,由郵局將所收取之款項先行交付予露天拍賣,再由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將代收之款項支付予賣家指定之銀行帳戶之服務。
二、 費用
  1. 賣家只要使用本服務,無論所交寄之貨品已成功送達、買家拒絕簽收或無人回應,賣家均應依露天拍賣網站所公告之服務費用費率支付服務費用。賣家於郵局寄貨時無須先行支付,待郵局將物品重量與代收金額資訊回傳給露天拍賣並完成計算之後,露天拍賣會依『收款管理中心』所顯示之金物流處理費自應付予賣家之代收款項中扣除後並開立發票。
  2. 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地址時,如買家當場拒絕簽收,或是無人回應而未即時收貨,郵局五日後即會將商品退回至賣家設定的退貨地址,賣家於領取退貨商品時,僅需支付臨櫃交寄時即產生之金物流處理費予露天拍賣,無須再另行支付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
  3.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依市場狀況及營運考量,於至少五個工作日以前公告後,新增、變更或調整費用項目、費率及支付方式等。
三、 本服務之使用:
  1. 賣家依本服務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啟用本服務後,即可開始使用「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但賣家必須先設定一組用以收受代收款項之銀行帳戶資訊後,始得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通知露天拍賣將代收之款項匯款至賣家所設定之銀行帳戶。
  2. 露天拍賣係依照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及賣家之委託,與郵局合作提供「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之物流服務與款項代收服務,各該委託配送商品之買賣關係仍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
  3. 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條款所代為收取之款項,將獨立於露天拍賣營運資金之外,並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將所代收之款項於扣除賣家所應支付予露天拍賣之服務費用後匯款至賣家所設定之銀行帳戶。
  4. 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受賣家委託所代為收取之款項,並非存款或其他銀行業務,因此,不計付任何孳息,且於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依賣家之指示將所代收之款項於扣除賣家所應支付予露天拍賣之服務費用後匯款予賣家時,亦無法提供賣家進行即時之金融轉帳服務。
四、 寄貨規則及代收款項規則:
  1. 賣家使用「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時,應遵守「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寄貨規則」,該寄貨規則並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
  2. 賣家使用「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時,並應遵守「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代收款項規則」,該代收款項規則並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
  3.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基於相關法令規定、市場狀況、營運考量、以及與相關合作廠商商議之結果等因素,以公告於露天拍賣網站之方式,修改或變更「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寄貨規則」及「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代收款項規則」。
五、 買家取貨:
  1. 賣家與買家約定以本服務完成交易時,賣家即有依約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郵局配送、以供買家於其所指定之地址收貨之義務。如賣家未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郵局配送,致買家無法於其所指定之地址收貨,賣家除應對買家負違約責任外,如因此而致露天拍賣或郵局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並應由賣家負賠償責任。
  2.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買家指定地址後,將由郵局通知露天拍賣。露天拍賣收到郵局通知後,將於買賣雙方的管理後台顯示貨物寄送狀態。
  3. 買家收貨時,應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款項之全額。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本項約定內容告知買家。買家收貨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事由,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露天拍賣、郵局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六、 賣家領取退回商品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地址後,如買家當場拒絕簽收,或是無人回應而未即時收貨,郵局五日後即會將商品退回至賣家設定的退貨地址。收到郵局回傳的資料之後,露天拍賣將於管理後台顯示貨物寄送狀態為投遞失敗,賣家應自行確認商品已退回退貨地址。
七、 買家不在家或改投遞地址之處理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地址後,如收件人不在,郵差會以電話連絡收件人,擇日再送或是改投他址,為郵差與收件人之間另行協議。除另行約定之外,投遞超過五日,即會退回賣家指定之退貨地址。
八、 代收款項之結算及給付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代收之款項,其代收、結算及支付,均以新台幣為限。
  2. 使用「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之賣家,得經由露天拍賣平台之「收款管理」介面,隨時查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款項收取及商品領取記錄,但相關紀錄僅係依合作廠商所回覆之資料加以記載,並非即時資訊。
  3. 郵局依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每周將至少定期結算二次並支付予露天拍賣;郵局與露天拍賣定期結算完畢、並將所代收之款項支付予露天拍賣後,由露天拍賣於結算後收到款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以記錄於露天拍賣平台「收款管理」系統之方式通知賣家,賣家如發現代收款項之金額或紀錄內容有誤,應於五個工作日內通知露天拍賣。
  4. 露天拍賣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以紀錄於「收款管理」系統之方式通知賣家後,賣家得隨時經由「收款管理」系統,通知露天拍賣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匯款至賣家所指定之銀行帳戶;「收款管理」系統收到賣家之匯款指示通知後,露天拍賣將於三個工作日內,匯款至賣家所指定之銀行帳戶。
  5. 賣家所設定之銀行帳戶,應為國內銀行帳戶,且該銀行帳戶之戶名及帳戶持有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應與賣家於註冊露天拍賣會員時所留存之賣家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相同。
  6. 賣家所設定之銀行帳戶,如非本服務所指定之合作銀行,因匯款所生之跨行轉帳手續費新台幣10元整應由賣家支付。本服務所指定之合作銀行、以及跨行轉帳手續費,均以公告於露天拍賣網站者為準,其後有變更時亦同,不另個別通知。
  7. 賣家同意,如代收款項之支付有錯誤或遺漏,經查核確認後,露天拍賣得於其後應支付予賣家之代收款項中調整之、或要求賣家即時將溢付之金額返還予露天拍賣。
九、 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有毀損、被竊或遺失之情形,由寄件人持交寄執據向原寄郵局辦理郵件查詢、郵件補償。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50,000元整、或賣家委託代收之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2. 使用本服務寄送易碎物品時,請特別注意自行加強包裝。運送過程中若內容物有破損,由於責任釐清困難,將不予理賠,請參閱「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寄貨規則」。
十、 服務之責任限制
  1.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露天拍賣得於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 除因露天拍賣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 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2. 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3. 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4. 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5.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露天拍賣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6. 因不可歸責於露天拍賣或郵局之事由,以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露天拍賣及郵局不負賠償責任。
  3. 賣家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賣家提供服務,露天拍賣、郵局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保證本服務符合賣家或買家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亦不保證所發送之資料、簡訊或電子郵件,得正確無誤地送達預定之收件人。
  4. 賣家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露天拍賣依法或依約應對賣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對於賣家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賣家於該事件中所支付予露天拍賣之費用為賠償責任之上限。
十一、 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1. 賣家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露天拍賣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支付賣家委託代收之金額。
  2. 買家主張賣家所交付之商品有錯誤、短少或瑕疵,或主張賣家有詐欺或其他違約或違法之情事者,於爭議未解決前,露天拍賣得暫不將代收款項支付予賣家。
  3. 賣家遭停權、或因其與露天拍賣間之會員關係因故終止時,賣家即不得再使用本服務。
  4. 露天拍賣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十二、 其他約定
  1. 露天拍賣得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事先於網站上公告;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2. 除本服務條款外,賣家仍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露天拍賣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露天拍賣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 」、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且賣家違反本服務條款時,即同時構成對露天拍賣會員合約之違反。但關於賣家因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有歧異,應優先適用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3. 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4. 賣家與露天拍賣、郵局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寄貨規則
  1. 本寄貨規則係依據「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服務條款)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2. 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條款之定義定之。
  3. 「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郵局收件後即以航空或路運方式優先處理,於最短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臺灣本島快捷服務區內互寄,當日交寄,最晚於交寄隔日中午投遞;本島、外島間互寄,當日交寄,最晚於交寄隔日投遞。快捷服務區與寄件時程以郵局官網公告為準。郵局快捷服務時間除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全年無休。
  4.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賣家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賣家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郵局得拒絕收受;若因而造成郵局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賣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5. 賣家交寄之商品不得裝寄郵件處理規則第37條所列之禁交寄物品,除法令規定之違禁品外,諸如物品性質有傷害或汙染郵件或裝載運送設備之虞者;易燃、易爆裂等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活體動物、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流通物品或違禁品等。
  6.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於自行包裝後,完成之材積及尺寸不得小於信函之最小尺度,最大尺寸任何一邊均不得超過1公尺,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周圍(長×1+寬×2+高×2)合計亦不得超過2公尺,重量需低於20公斤(寄馬祖快捷限重5公斤)。包裹若有任一項不符上述規範,郵局櫃檯人員得視情況不受理貨品。
  7.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郵局櫃檯人員得拒絕受理賣家之寄貨: 不合服務條款或其相關規則之委託申請; 賣家未按規定提供配送單者;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賣家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文件或貨品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1. 不符包裝規範之物品、包裝不良品
    2. 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
    3. 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
    4. 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
    5. 活體動物。
    6. 放射性物品。
    7. 鴉片、嗎啡、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
    8. 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
    9. 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
    10. 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
    11. 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流通物品或違禁品。
    12.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易碎物品如需使用本服務,請特別注意自行加強包裝。運送過程中若內容物有破損,由於責任釐清困難,將不予理賠。
  8. 代收限制: 代收貨款金額最高為新台幣50,000元。賣家於郵局完成寄貨後,應索取、並妥善保管相關單據。
  9. 郵局因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2.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3.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5.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6.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10. 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露天拍賣與郵局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露天拍賣、郵局均不負任何延遲責任。
「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代收款項規則
  1. 本代收款項規則係依據「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服務條款)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2. 本代收款項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代收款項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條款之定義定之。
  3. 賣家使用「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時,應先自行印製配送服務單據(包括「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及「特約郵費單」),臨櫃交寄時將單據及包裝妥善之商品給予郵局櫃檯人員,郵局櫃檯人員處理之後,會給予賣家郵費單收據,賣家無需現場繳費,應收之金物流處理費用,露天拍賣會在接收郵局資料後,計算並顯示在收款管理中心。
  4. 賣家完成寄貨後即不得要求返還,賣家如有任何疑問,得洽露天拍賣客服查詢。
  5. 郵局所代收之金額,應以讀取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條碼之代收金額為原則,若有違誤,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或確認、並自負其責。
  6. 郵局代收款項時,買家之繳款方式為:
    1. 僅以現金為限,若買家欲以其他付費方式繳費時,郵局得拒絕之。
    2. 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所載費用,以全額支付為限,若買家為部分支付,郵局將不予受理。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以上繳款方式之限制,告知買家。
  7. 賣家委託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所指定之收件地址,買家完成簽收與付款後,露天拍賣及郵局均不受理退貨或退款,買家如有任何疑問,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溝通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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