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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規範」


「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條款同時適用於使用「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賣家及買家。賣家及買家欲使用本服務時,除本服務規範外,並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及露天拍賣網站相關服務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服務說明等,包括且不限於結標及棄標之相關規範。

「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係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拍賣」)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郵局」)合作推出之服務,為「露天拍賣」服務之一部分,賣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賣家即使不使用本服務,亦不影響賣家使用「露天拍賣」其他服務之權利與義務,但賣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露天拍賣i郵箱寄貨規則」),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本服務條款,請勿使用本服務。

  一、名詞定義
 
  1. 賣家:指交易行為發生於露天拍賣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售出及貨款收入者之露天拍賣會員。
  2. 買家:指交易行為發生於露天拍賣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買受及貨款付出者之露天拍賣會員。
  3. 「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指賣家將商品交寄至任一據點之i郵箱(以下稱為寄貨)後,由郵局配送至買家指定i郵箱。
  二、費用
 
  1. 賣家只要使用本服務,無論所交寄之貨品已成功送達、即使買家未領取,賣家均應依露天拍賣網站所公告之服務費用費率支付服務費用。賣家於i郵箱交寄時無須先行支付運費,露天拍賣會依收到郵局回傳該商品已交寄貨態後,露天拍賣網路平台會於『計費中心』出帳給賣家,並於賣家繳付運費後開立發票給賣家。
  2.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依市場狀況及營運考量,隨時新增、變更或調整費用項目、費率及支付方式等。
  三、本服務之使用
 
  1. 露天拍賣係依照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及賣家之委託,與郵局合作提供「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之物流服務,各該委託配送商品之買賣關係仍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
  四、寄貨規則及代收款項規則
 
  1. 賣家使用「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時,應遵守「露天拍賣i郵箱寄貨規則」,該寄貨規則並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
  2.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基於相關法令規定、市場狀況、營運考量、以及與郵局或相關合作廠商商議之結果等因素,以公告於露天拍賣網站之方式,修改或變更「露天拍賣i郵箱寄貨規則」。
  五、本服務之使用:
 
  1. 賣家與買家約定以本服務完成交易時,賣家則有依約將交易商品送交i郵箱配送、以供買家於其所指定之i郵箱收貨之義務。如賣家未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i郵箱配送,致買家無法於其所指定之i郵箱收貨,賣家除應對買家負違約責任外,如因此而致露天拍賣或郵局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並應由賣家負賠償責任。
  2.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買家指定i郵箱後,將由郵局通知露天拍賣。露天拍賣收到郵局通知後,將於買賣雙方的管理後台顯示貨物寄送狀態,買家應於商品到貨之日起算3個日曆日內至指定之i郵箱收貨,如買家未於到貨之日起算3個日曆日內收貨,郵局得不經招領局招領,直接退回寄件人指定之i郵箱。
  3. 買家收貨時,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事由,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露天拍賣、郵局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六、賣家領取退回商品
 
  •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i郵箱後,如買家於到貨起算3個日曆日內未至i郵箱領取,郵局於3個日曆日屆期後即會將商品退回至賣家設定的退貨i郵箱。露天拍賣將於管理後台顯示貨物寄送狀態為已退貨,賣家應自行確認商品已退回指定退貨i郵箱,賣家應於商品退回賣家設定的退貨i郵箱時起3個日曆日內取回,若賣家未於商品退回起3個日曆日內取回該退回之商品,商品將會轉送至該退貨i郵箱所屬之指定郵局進行招領(郵局招領逾12天未領取,再經招領揭示1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依中華郵政公司之《郵務營業規章》第六章第九節關於無著郵件之規定辦理)。

    (例如:109年12月28日下午1時到達買家指定之i郵箱,買家至遲應於109年12月30日收貨,如買家未於時限內收貨,則商品將直接退回賣家設定之i郵箱,假設商品於110年1月2日下午2時退達至賣家設定之i郵箱,則賣家最遲應於1月4日將該退回之商品領回,逾期未領回,該商品即轉送至該i郵箱所屬之指定郵局進行招領,經招領再未領取者,依據《郵務營業規章》第六章第九節規定辦理)。
  七、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有毀損、被竊或遺失之情形,由寄件人告知露天拍賣,由露天拍賣代賣家向郵局申請賠償、郵件補償。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賠償責任依據《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郵務營業規章》以及郵局判定之賠償金額為準,惟如賣家所交寄之商品不符合「露天拍賣i郵箱」寄貨規則或違反《郵件處理規則》第37條,露天拍賣或郵局不負任何補償、賠償責任。
  2. 使用本服務寄送易碎物品時,請特別注意自行加強包裝。運送過程中若內容物有破損,由於責任釐清困難,將不予理賠,請參閱「露天拍賣i郵箱寄貨規則」。
  3. 如因賣家提供錯誤之電話號碼(包含但不限於賣家註冊會員時所留存之電話號碼、收件人之電話號碼)或因任何原因無法接聽電話、收取簡訊,或其他非郵局或露天拍賣之過失導致收件人未能領取商品(或退回賣家時未能領取商品時),或因可歸責於賣家遭致損失之情形,由賣家自行承擔相關損失。
  八、服務之責任限制
 
  1.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露天拍賣得於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
  2. 除因露天拍賣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 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2. 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3. 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4. 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5.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露天拍賣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6. 因不可歸責於露天拍賣或郵局之事由,以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露天拍賣及郵局不負賠償責任。
  3. 賣家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賣家提供服務,露天拍賣、郵局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保證本服務符合賣家或買家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亦不保證所發送之資料、簡訊或電子郵件,得正確無誤地送達預定之收件人。
  4. 賣家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露天拍賣依法或依約應對賣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對於賣家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賣家於該事件中所支付予露天拍賣之費用為賠償責任之上限。
  九、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1. 賣家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露天拍賣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
  2. 賣家遭停權、或因其與露天拍賣間之會員關係因故終止時,賣家即不得再使用本服務。
  3. 露天拍賣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份。
  十、其他約定
 
  1. 露天拍賣得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事先於網站上公告;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2. 除本服務條款外,賣家仍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且賣家違反本服務條款時,即同時構成對露天拍賣會員合約之違反。但關於賣家因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有歧異,應優先適用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3. 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4. 賣家與露天拍賣、郵局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露天拍賣i郵箱」寄貨規則
  1. 本寄貨規則係依據「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服務條款)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2. 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條款之定義定之。
  3. 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郵局收件後以包裹方式處理,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賣家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賣家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郵局得拒絕收受;若因而造成郵局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賣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4. 賣家於完成交寄包裹郵件時,由i郵箱自動印製寄件執據,以作為交寄證明,賣家應妥善保存。
  5. 賣家交寄之商品不得裝寄《郵件處理規則》第37條所列之禁交寄物品,除法令規定之違禁品外,諸如物品性質有傷害或汙染郵件或裝載運送設備之虞者;易燃、易爆裂等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活體動物、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流通物品或違禁品等。
  6.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於自行包裝後,i郵箱交寄包裹每件限重20公斤,尺寸限制:任一邊不超過45公分,長寬高相加不超過105公分,並請預留足夠空間(寬或高約5公分)方便收件人及郵務士拿取;單一儲格僅能放置一個包裹且不可併箱。
  7. 賣家於i郵箱交寄之商品,於交寄成功(即完成i郵箱之寄件流程後)不得向郵局之i郵箱收投單位申請改投、改寄、申請撤回或任何變更。
  8. 郵局於投遞商品包裹時,如遇有i郵箱櫃體滿櫃之情形,賣家同意於有空儲格時再次投入同一i郵箱櫃體。
  9.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郵局櫃檯人員i郵箱得拒絕受理賣家之寄貨,如因任何原因受理交寄,郵局或露天拍賣不負任何因商品遺失、毀損所生之責任:
    1. 不合服務條款或其相關規則之委託申請;
    2. 賣家未按規定提供配送單者;
    3.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 賣家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 文件或貨品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
    6.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1. 不符包裝規範之物品、包裝不良品;
        2. 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
        3. 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
        4. 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
        5. 易碎物品(如:照像機、錄影機、燈泡、玻璃製品、瓷器…等);
        6. 活體動物;
        7. 放射性物品;
        8. 鴉片、嗎啡、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
        9. 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
        10. 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
        11. 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
        12. 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流通物品或違禁品;
        13.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易碎物品如需使用本服務,請特別注意自行加強包裝。運送過程中若內容物有破損,由於責任釐清困難,將不予理賠;
  10. 郵局因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1.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2.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3.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4.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5.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6. 賣家因併箱或其他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導致商品並未寫入i郵箱交寄紀錄者。
  11. 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露天拍賣與郵局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露天拍賣、郵局均不負任何延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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