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合約
露天拍賣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是由「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拍賣」)所建置及提供之服務,所有使用本服務的使用者(以下稱「會員」),都應詳細閱讀下列約定條款,以下服務約定條款構成會員與露天拍賣間之合約,會員完成註冊、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同意遵守並隨時注意以下約定條款的所有內容:

一、會員合約

  1. 除本合約所約定之內容外,露天拍賣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以及露天拍賣之公告,均為本會員合約的一部份;會員除須同意、遵守並隨時注意本會員合約所約定之內容外,並應同意並遵守該等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公告、及相關服務說明。
  2. 露天拍賣得隨時修訂會員合約之約定內容,包括修改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公告、及相關服務說明等,會員應隨時注意露天拍賣之公告以及本會員合約之修訂;修訂後之內容,除另有說明者外,自公告時起生效。自生效日起,如會員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會員合約修訂後之所有內容;如會員不同意修訂後之內容,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露天拍賣並得終止合約,且不因此而對會員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二、會員及註冊

  1. 會員保證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未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或已符合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之完全行為能力定義)、或合法登記的法人、團體。若會員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會員合約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後之內容,始得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如會員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即推定其法定代理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會員合約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後之內容。
  2. 會員應完成註冊程序,包括填寫會員資料、以及提供註冊流程中所要求之相關文件或資料。會員欲使用本服務之所有功能者,並應依本服務當時所訂之方式完成會員認證;以一般會員身份註冊者,應完成手機認證及email認證,以法人會員身份註冊者,應完成email認證及書面認證。
  3. 會員保證其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為正確且即時的資料,且不得以第三人之名義註冊為會員;如會員所提供的資料事後有變更,會員應即時更新其資料。如會員未即時提供資料、未按指定方式提供資料、所提供之資料不正確或與事實不符、或未即時更新資料,露天拍賣得不經事先通知,隨時拒絕、或暫停對該會員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4. 會員有自行妥善保管其帳號及密碼之義務,不得提供或透露予第三人保管或使用;對於使用特定帳號及密碼登入本服務系統後之所有行為,推定為該帳號持有人自己之行為。會員如果發現或懷疑其帳號或密碼被第三人冒用或不當使用,會員應立即通知露天拍賣
  5. 露天拍賣得限制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所得申請註冊之會員帳號數量;對於註冊成為會員之申請,露天拍賣並保留是否同意其註冊之權利。

三、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1. 露天拍賣僅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供會員自行刊載物件及進行交易。
  2. 露天拍賣平台上所刊載之物件、說明內容、圖樣、標誌、商品圖片及相關訊息,包括所刊載之廣告,均係由會員自行提供、上載、及發布,並由會員自行操作本服務系統自動刊載於網站,露天拍賣並未事先過濾或審查其內容,對於其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等,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擔保。
  3. 會員保證其所刊載於露天拍賣平台之物件、說明內容、圖樣、標誌、商品圖片等資訊,並未侵害第三人之權利、並未違反法令、並未違背公序良俗或違反本會員合約,如有違反,露天拍賣得不經事先通知,直接加以移除、使之無法被存取、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4. 經由露天拍賣平台所進行之交易,應由買賣雙方自行負責交易之磋商及履行,對於買家及賣家履行交易之意願及能力、以及其所交易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安全性及合法性等,露天拍賣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擔保。若交易雙方對於交易之磋商或履行發生爭議,應由交易雙方自行相互協調、解決爭議。
  5. 露天拍賣認為必要時,得就會員註冊資料、會員所刊載之物件及相關訊息、以及與交易相關之事項等,要求會員就其所涉及之疑義或爭議,及時提出說明及有關資料。
  6. 經由露天拍賣平台所進行之交易,其因此所發生之所有稅賦、費用及成本,應由交易雙方各自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契約之約定負擔及支付。
  7. 會員同意,露天拍賣得定時或不定時寄送與會員服務或行銷活動有關之訊息予會員。
  8. 會員在露天拍賣平台所進行的所有線上交易及與該等交易有關之事項,會員和露天拍賣都同意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四、附加服務

  1. 會員於使用由露天拍賣提供或與露天拍賣合作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下合稱協力廠商)所提供之下列服務(包含但不限於信用卡代收付服務、貨到付款服務、超商取貨付款服務、代收付服務提供商所提供之銀行轉帳付款服務、物流服務等)前,會員應詳細閱讀同意遵守各該服務之約定條款、合約及服務說明,一旦會員開始使用各該服務,即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同意並保證遵守並隨時注意各該協力廠商所訂之約定條款、合約、服務說明。

    ‧ 支付連服務約定條款

    ‧ 露天拍賣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 (詳)

    「露天拍賣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

    露天拍賣超商寄貨服務與收款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是結合「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拍賣」)所建置及提供之「露天代收付服務」及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拍付」)所建置及提供之「PChomePay支付連」服務,由露天拍賣與超商合作提供寄貨服務予使用者,並由「露天拍賣」與「拍付」(以下合併簡稱金流服務提供商)與超商合作提供貨款代收服務予使用者。
    所有使用本服務的露天拍賣賣家會員(以下稱「賣家」),都應詳細閱讀下列服務約定條款,以下服務約定條款均構成賣家與金流服務提供商間之合約,本服務包含寄貨服務與收款服務,賣家點選同意或類似語意之選項、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賣家已閱讀、暸解、並同意以下服務約定條款的所有內容:

    壹、寄貨服務

    寄貨服務係露天拍賣接受賣家之委託,由賣家將所欲出貨給買家之商品,交寄予露天拍賣所合作之超商或物流服務提供業者,並由該等超商或業者將賣家所交寄之商品運送至買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或地點。寄貨服務所提供交寄服務之方式、範圍及限制等,依露天拍賣當時所指定之方式、範圍及限制為準。
    賣家欲使用寄貨服務時,除應先成為露天拍賣之會員、並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暨露天拍賣網站之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賣家欲使用寄貨服務應依照露天拍賣當時所定之方式及條件,完成為使用寄貨服務所需完成之所有流程,包括且不限於提供並簽署相關資料及文件等,並與露天拍賣當時所指定之相關配合廠商簽署相關合約及文件(以下合併簡稱「其他配合廠商合約」)。
    賣家使用寄貨服務時,對於買方所購買之商品,賣家應交付予露天拍賣所合作之超商或物流服務提供業者,由該等超商或業者將該等商品寄送至買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或地點。
    賣家使用寄貨服務時,其所應支付予露天拍賣之服務費用項目及費率,以露天拍賣當時所制定之項目及費率為準。因辦理退款或取消交易時,其所生之轉帳手續費等,仍應由賣家支付予露天拍賣。
    賣家同意因使用寄貨服務所應支付予露天拍賣之服務費用,應依露天拍賣計費中心所列帳之款項金額並依露天拍賣與賣家所約定之方式給付。

    貳、收款服務

    本收款服務,於賣家使用「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服務時係由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PChomePay支付連」服務進行收款;於賣家使用「露天拍賣-全家店到店服務」時係由露天拍賣所提供之「露天代收付」服務進行收款(下合稱金流服務提供商)。由各金流服務提供商依賣家所選擇之服務接受賣家之委託,代為收取買家經由露天拍賣網站向賣家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所應支付予賣家之交易款項(包括且不限於露天拍賣之買家於超商取貨付款時,賣家委託金流服務提供商透過超商所代收之買賣價金及運費)。收款服務所提供款項代收服務之方式、範圍及限制等,依各金流服務提供商所提供之服務當時所指定之方式、範圍及限制為準。
    賣家欲使用收款服務時,除應先成為各金流服務提供商之會員,並遵守各金流服務提供商之約定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與服務說明外,並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之約定,且應依照金流服務提供商當時所定之方式及條件,完成為使用收款服務所需完成之所有流程,包括且不限於提供並簽署相關資料及文件、完成匯款帳號確認程序等,並與金流服務提供商當時所指定之相關配合廠商簽署相關合約及文件(以下合併簡稱「其他配合廠商合約」)。
    賣家使用收款服務時,其所應支付予金流服務提供商之服務費用項目及費率,以各金流服務提供商當時所制定之項目及費率為準。因辦理退款或取消交易時,其所生之轉帳手續費等,仍應由賣家支付予金流服務提供商。
    賣家同意,對於金流服務提供商依收款服務所代收之款項,於金流服務提供商實際收受相關配合廠商(例如便利商店及代收貨款之物流業者)所交付予金流服務提供商之款項後,始有依其他配合廠商合約及收款服務約定條款所定之方式、期限及條件撥付予賣家之義務。
    對於金流服務提供商依收款服務所代收之款項,金流服務提供商得先行扣除賣家所應支付予金流服務提供商之所有服務費用及應付款項、金流服務提供商依其所制定之相關服務約定條款之約定所扣留或暫停支付之所有款項後,再將其餘額依其他合作廠商合約所約定應先扣除以給付予合作廠商之金額後,即依各該金流服務提供商相關服務約定條款所定之方式、期限及條件撥付予賣家;如該等餘額因任何原因而不足以支付賣家所應支付予各該金流服務提供商之所有服務費用及應付款項、金流服務提供商依其相關服務約定條款之約定所得扣留或暫停支付之所有款項,就其不足之部分,金流服務提供商得要求賣家立即支付予金流服務提供商。賣家欲變更其所留存於各該金流服務提供商服務之認證銀行帳戶相關資訊時,賣家應依各該金流服務提供商之規定辦理變更程序,惟金流服務提供商保留是否同意賣家變更之權利。
    對於金流服務提供商依收款服務所代收之款項,若買家係以超商取貨付款或貨到付款方式付款者,如該等代收款項已依相關約定而進入對帳流程,自賣家依金流服務提供商當時之相關服務約定條款與金流服務提供商完成對帳後,賣家得依金流服務提供商當時所設定之方式、期限及條件,向金流服務提供商提出撥付款項之申請,並由金流服務提供商依各該服務相關約定,匯入賣家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但應扣除賣家所應付之所有費用及款項、以及匯款手續費;賣家並同意,金流服務提供商得隨時以網站公告之方式,修正前述有關對帳之相關規定,如賣家繼續使用金流服務提供商所提供之服務,即視為賣家已同意金流服務提供商所修改有關對帳之相關規定。賣家同意,所有應付款項僅得撥付予賣家,賣家不得轉讓、設定負擔或要求撥付予任何第三人,且賣家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其帳戶名稱應與賣家所留存於金流服務提供商之姓名(個人賣家)或名稱(公司或法人賣家)完全相符。
    賣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金流服務提供商得暫停或拒絕撥付所涉及之交易款項,如金流服務提供商已撥付予賣家,金流服務提供商得直接自應撥付予賣家之所有款項中扣除、或要求賣家立即返還,如因此而致金流服務提供商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並應由賣家負賠償或償還之責任:賣家與買家間之消費爭議或交易糾紛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者;
    賣家未繳金流服務費用;
    賣家違反金流服務提供商相關服務約定條款、或其他配合廠商合約之約定者;
    賣家之營業、業務、或其所銷售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涉及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虞者;
    依其他配合廠商合約之約定,金流服務提供商或該等合約其他合約當事人得對賣家主張暫停支付或扣留、或要求賣家返還之款項。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要求暫停或停止撥付之款項,或金流服務提供商認有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而有必要暫停或停止撥付之款項。

    參、關於本服務之其他約定

    賣家同意:
    買家使用本服務與賣家進行交易時,其交易關係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如依相關法令規定應開立發票或銷售憑證予買家者,賣家並應依法令規定開立及交付;賣家應以交易當事人之地位,依照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對買家負對待給付等履行之義務,並負擔因不履行所生之責任。
    買家使用本服務與賣家進行交易時,賣家應以對待一般消費者之相同標準,公平對待買家,不得附加額外之限制或取消應有之優惠,且不得以任何名目或方式,對買家轉嫁或收取任何額外之費用或補償,包括且不限於賣家所應支付予露天拍賣或拍付之任何服務費用。
    賣家負有適當描述及說明其所銷售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相關內容及交易條件之義務,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賣家對買家所負之義務,應不低於廣告之內容,且買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於猶豫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賣家不得拒絕,賣家並應於網頁上說明其退換貨之辦法。
    金流服務提供商向賣家查詢其業務內容、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之內容、交易條件、及交易履行狀況時,賣家負有即時詳細說明之義務,並負有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以證明其營業、業務、及其商品或服務之銷售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義務。
    賣家應保留交易紀錄、銷售憑證及出貨單據等相關憑證原本及原始紀錄至少二年,金流服務提供商得隨時向賣家查詢出貨情形、並要求賣家提供相關交易紀錄、銷售憑證及出貨單據或原始紀錄,賣家應於一個工作日內回覆及提供。
    關於賣家與買家間之所有消費爭議及交易糾紛,包括且不限於商品瑕疵、錯誤、短少、保固及售後服務、退貨或換貨、以及不實廣告之爭議等,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磋商及解決其爭議,並由賣家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自行對買家負其責任。
    賣家於露天拍賣、或於金流服務提供商之會員資格遭停權或終止時,對於該賣家,本服務即自動隨之暫停或終止。
    賣家或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露天拍賣及金流服務提供商均得不經預先通知,逕行對賣家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賣家違反本服務約定條款、或本服務其他配合廠商合約之約定者;
    賣家未繳交相關服務費用或應付款項;
    賣家遭司法機關、主管機關、金融機構等單位通報為質疑商店者;
    賣家或其負責人有足以影響其財務能力或債信之情事發生、或有難以繼續履行其債務之虞、或停止其營業或業務之全部或一部、解散、清算、遭法院查封或受破產之宣告者;
    賣家或其負責人有其他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情形者。
    基於法令規定或營運上之考量,露天拍賣及金流服務提供商均得不經預先通知、逕行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及金流服務提供商均得隨時增刪或修改本服務約定條款,包括且不限於本服務之相關服務費用項目及費率等,但應於預定生效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前,經由露天拍賣網站、金流服務提供商網站或該等網站之後台系統通知賣家或公告,賣家如不同意該等增刪或修改,得於預定生效日前通知露天拍賣或金流服務提供商終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未於期限前為終止之通知,即視為賣家已同意該等增刪或修改。
    本服務約定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當事人間因本服務約定條款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令另有強制或禁止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者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露天拍賣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 (詳)

    「露天拍賣超商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

    一、露天拍賣收款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由1.露天拍賣與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拍付)合作,針對賣家與買家經由露天拍賣網站所進行之交易,由拍付提供「PChomePay支付連」服務,或2.由露天拍賣針對賣家與買家經由露天拍賣網站所進行之交易所提供之「露天代收付」服務(下合稱金流服務提供商),接受賣家委託代為向買家收取交易款項、並接受買家委託代為向賣家支付交易款項之服務。
    二、本處理辦法同時適用於使用本服務之露天拍賣賣家及買家。賣家及買家欲使用本服務時,除本處理辦法外,並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及露天拍賣網站相關服務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服務說明等,包括且不限於結標及棄標之相關規範。
    三、本服務僅提供相關交易款項之代收代付服務,各該商品或服務之買賣或交易關係仍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買家與賣家間之所有消費爭議及交易糾紛,包括且不限於商品瑕疵、錯誤、短少、保固及售後服務、退貨或換貨、以及不實廣告之爭議等,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磋商及解決其爭議,並由賣家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自行對買家負其責任。
    四、本服務所提供之交易款項代收代付服務之方式及範圍,依金流服務提供商當時所指定之方式及範圍為準;金流服務提供商並得隨時增刪或修改交易款項代收代付服務之方式及範圍。
    五、買家與賣家在露天拍賣網站成立交易、並使用本服務收取或支付交易款項時,關於交易款項之收付及爭議款項之處理等事宜,買賣雙方均同意金流服務提供商依下列原則辦理:買家與賣家在露天拍賣網站成立交易後,如買家使用本服務支付交易款項、並選擇金流服務提供商所提供之超商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露天拍賣網站將經由電腦系統自動通知賣家,金流服務提供商並於確認收款無誤後,依照各該金流服務提供商相關約定條款與所定之方式、期限及條件,於結算後撥付相關交易款項予賣家。
    買家所支付之款項,應為該筆交易所應支付予賣家之款項之全額,如有不符,視為買家未完成付款,金流服務提供商並得依其所認為適當之方式,將款項退還給買家。
    六、露天拍賣及拍付保留隨時修改本處理辦法之權利;修改後之內容,除另有說明者外,自公告時起生效。

    ‧ 露天代收付服務約定條款 (詳)

    「露天代收付」服務條款(含收單機構個資利用宣告)」

    壹、 服務約定條款

    歡迎您使用「露天代收付」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本服務係由「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為了保障您的使用權益,在您註冊及使用本服務前,請務必詳讀以下約定條款,一旦您完成註冊程序或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已充分了解以下各項條款之約定,並同意受到以下各項條款之約束;
    以下所稱之「您」或「用戶」,均係指註冊及使用本服務之境內使用者:
    一、 服務內容
    1. 本服務是由本公司向用戶提供軟體系統、接受用戶委託代為收取交易款項及接受用戶委託代為支付交易款項的服務;對於使用者註冊本服務之申請,本公司保留是否接受的權利。
    2. 本服務代收交易款項及代付交易款項的方式及範圍,以本公司提供服務當時所指定的服務方式及範圍為準;本服務代收交易款項及代付交易款項的服務方式及範圍有增減、變更或修改時,本公司將公佈於相關網頁上,不另行通知。
    3. 用戶以登入方式使用本服務,僅得以申請註冊時所設定的帳號,及其所對應的密碼,經由本公司當時所建置之登入方式及程序,登入使用本服務,且用戶帳號及其所對應之密碼,僅供註冊該帳號之用戶自行使用,用戶不得以任何有償或無償之方式透露、轉讓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使用。
    二、 註冊、帳號、密碼與安全性
    1. 當您使用本服務時,與本服務有關之事項,您和本公司都同意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如前開電子文件內容可完整呈現且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本公司電腦系統將自動紀錄相關電子交易資料,您可經由網路於登入系統後自行查詢相關交易資料,若您發現交易資料不正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2. 在您使用本服務以前,您必須先依本公司當時所設定的方式及程序完成註冊、並提供相關資料進行用戶資料認證;您必須擔保在註冊及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提供予本公司的資料,以及所留存的資料,均為完整、真實、正確、與當時情況相符的資料,如果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您應即時通知本公司;若事後發現有資料不符、或資料有變更而未即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得隨時拒絕對您提供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服務或功能,且本公司不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
    3. 對於您所取得的帳號和密碼,您必須負妥善保管和保密的義務,且不得以有償或無償之方式透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登錄或使用,任何經由輸入該組帳號及密碼所發生的交易,均視為註冊該帳號之用戶之行為,經由該組帳號和密碼所為的所有行為,應由註冊該帳號之用戶負其責任。
    4. 如果您發現或懷疑您的帳號密碼被其他人冒用或不當使用,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以便於本公司及時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但除本服務條款另有約定外,上述因應措施不得解釋為本公司因此而明示或默示對您負有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義務。在本公司主動獲悉、或因為您的通知而知悉您的帳號密碼被冒用或不當使用後,本公司將立即通知您並暫停該帳號所指示之支付行為、同時暫停接受該帳號後續之支付指示。用戶完成通報帳號密碼被冒用手續後所發生之損失,由本公司負擔;用戶辦理帳號密碼被冒用手續前所發生之損失,全部由用戶自行負擔,但以下列情形為限:
      (1) 用戶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
      (2) 用戶自行將帳號密碼提供與他人。
      (3) 用戶未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帳號安全機制。
      (4) 其他因用戶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
      (5) 本公司為調查用戶帳號密碼被冒用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三、 個人資料之保護
    1. 對於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保護您的個人資料安全,除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或為履行契約義務、或使用者可能涉及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益、違反本服務條款條款或其他約定事項、或經用戶本人同意以外,本公司不會將用戶之個人資料及其交易訊息揭露或提供予第三人。關於個人資料保護及隱私權政策,請參閱本公司的隱私權聲明。
    2. 為適切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將與相關交易網站、便利超商、金融機構及信用卡收單機構等第三人(以下稱協力廠商)合作或使用協力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透過相關交易網站完成用戶註冊、以及透過便利超商、金融機構及信用卡收單機構完成用戶所委託之交易款項收付事宜,為核對或確認用戶身份、履行合約、完成或提供相關交易或服務之目的,您同意協力廠商得將所需之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本公司、本公司亦得將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協力廠商。
    3. 若您使用本服務,即表示同意並授權本公司得在必要範圍內,將您的部分個人資料揭露予與您交易的另一方。
    4. 為配合「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用戶同意,本公司得依合作之信用卡收單機構(即本條第2項之協力廠商)之作業要求,透過信用卡收單機構將用戶之個人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實際提供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等事項,依信用卡收單機構當時所定者為準。
    5.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將查看用戶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記錄及電信紀錄等,並得提供予相關政府機關、或主張其權益受侵害並提出合理事證之第三人,必要時並得暫停該用戶之帳號、存取權限、及對該用戶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依法令規定、或依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之命令或要求;
      (2) 為執行本服務條款、或使用者有違反本服務條款或其他約定事項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
      (3) 為維護本服務系統之安全或經營者之合法權益;
      (4) 為保護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5) 為維護本服務系統的正常運作。
    四、 關於本服務
    1. 本服務僅依用戶委託,依本服務條款及相關約定所定之條件及限制,代用戶收取或支付其與交易相對人間所應收取或支付之交易款項。用戶與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僅存在於用戶與其交易相對人之間,其所涉及之商品或服務之銷售、交易方式及條件、以及交易之履行或不履行(包括但不限於拒絕履行、遲延、未交付、瑕疵、錯誤、退換貨及退款)等,其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用戶與其交易相對人之間,並由用戶依相關法令及其與交易相對人間之約定互負權利、義務或責任。本服務受託代收或代付交易款項,不代表本公司對於各該交易之履行有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承諾。
    2. 用戶使用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收交易款項者,應於交易時告知其交易相對人該筆交易之賣方資訊(或服務提供者資訊),並於交易過程中以適當方式載明相關交易條件,包括:
      (1) 商品價格: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及幣別。
      (2) 商品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
      (3) 聯絡方式:客戶服務窗口(聯絡電話及E-Mail Address)。
      (4) 寄送方式:商品寄送之方式、時間、運費、由誰支付運費等。
      (5) 退換貨條件:退換貨方式及條件。
      (6) 猶豫期間:與法令所定猶豫期間有關之訊息及期間。
      (7) 其它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口限制或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
    3. 用戶使用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收交易款項者,應就其與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及其與交易相對人間之約定,負履行交易之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瑕疵擔保責任、保固及售後服務等。
    4. 用戶使用本服務委託代收或委託代付之款項,僅限於用戶自己與其交易相對人間因銷售商品或服務等交易所生之交易款項為限;用戶與其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不得有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如其交易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本公司得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並得拒絕或暫停撥付相關款項予該用戶。若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或支出費用,用戶並同意負擔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5. 本服務僅係接受委託代為收取及代為支付交易款項、並依相關約定撥付代收款項予用戶,本公司並非銀行或金融機構,本服務亦非金融業務,無法直接對用戶提供金融轉帳服務,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亦非存款,本公司不支付任何利息或孳息。
    6. 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以新台幣為限,不接受新台幣以外之其他貨幣;本服務所代收款項之結算及支付亦以新台幣為之,用戶要求撥付代收款項時,所指定用以匯入款項之帳戶(以下稱用戶指定帳戶),以用戶在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帳戶為限。
    7. 本公司經由本服務所代收代付之交易款項,已委由銀行依照其與本公司所簽定的合約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履約保證方式如有變更,將隨時公佈於本公司網站。本服務代用戶收受之款項,將儲存於本公司獨立帳戶,並獨立於本公司營運資金以外,除用以結算支付用戶使用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依用戶要求代為支付其與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所應支付之款項、本服務之服務費用、用戶應付之其他費用及應償還之金額或賠償外,本公司不會使用於其他用途。
    8. 用戶經由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為收取及代為支付交易款項,除無法以電子郵件通知者外,本公司將於處理後以電子郵件通知或僅於本服務系統顯示用戶及其交易相對人該筆代收或代付款項之處理情形,如本公司有以電子郵件通知時,該等電子郵件僅係提示用戶及其交易相對人之性質,各該代收或代付款項之實際處理情形,仍以本服務系統所記錄者為準,且基於網際網路為開放性網路、各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之營運政策及系統亦非本公司所得以控制或掌握,因此,如本公司有以電子郵件通知時,本公司不保證用戶及其交易相對人能即時或確實會收到本公司所寄送的電子郵件。
    9. 本服務系統會自動記錄本服務所代收及代付之款項及相關資料,已完成註冊之會員可以自行登入系統進行查詢,如會員認為帳戶內之數額、相關紀錄或資料有誤,應立即向本公司反應,以便於即時核對。
    10. 用戶及其交易相對人應依照本服務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使用本服務,如因用戶或其交易相對人未依指定方式操作或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本服務之相關約定,致其雙方未能順利完成交易、收款或付款,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1. 對於可能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交易、因錯誤所為之匯款、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本公司得直接自用戶於本服務之帳戶中扣回或保留相關款項,如該等爭議款項已匯入用戶指定帳戶,用戶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應立即返還該等款項。
    12. 用戶經由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為收取交易款項時,應自行妥善保管與其交易及交易之履行有關之資料、文件及單據,本公司得向用戶查詢其交易之內容及相關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各該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服務之項目及詳細內容、附加之費用、交貨憑證等)、交易履行之方式及履行狀況、以及用戶所經營之營業項目等,用戶應依本公司之要求,詳盡說明與其交易、交易之履行、及營業項目有關之事項。
    13. 用戶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五、 交易取消、溢付、未足額支付及支付錯誤
    1. 用戶經由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為支付交易款項後,包括以用戶之代收款項餘額轉付者在內,若事後用戶及其交易相對人協商取消或解除交易,經適當查證後由本公司退還委託支付之金額至用戶於本服務之帳戶內;若用戶尚未完成啓用本服務之帳戶,用戶應自行聯絡本公司辦理退款,經適當查證後由本公司退還委託支付之金額,但用戶同意匯款手續費將依銀行之規定由銀行收取並由退還金額中直接扣除。
    2. 用戶經由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為支付之交易款項,包括以用戶之代收款項餘額轉付者在內,若其已委託支付之金額有溢付(超過交易金額)或未足額支付(低於交易金額)導致訂購失敗之情形,用戶應自行聯絡本公司辦理退款,經適當查證後由本公司退還用戶已支付之金額,但用戶同意匯款手續費將依銀行之規定由銀行收取並由退還金額中直接扣除。惟溢付或未足額支付係因本公司系統錯誤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3. 用戶經由本服務接受其交易相對人以信用卡(包括credit card及debitcard,以下同)線上刷卡方式支付交易款項後,若事後用戶及其交易相對人協商取消或解除交易,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辦理信用卡線上刷退作業,用戶及其交易相對人不得自行以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退款。
    4. 如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協助用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或用戶留存於本服務之聯絡方式通知用戶。如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包括但不限於用戶輸入錯誤之金額或輸入錯誤之收款方,經用戶通知後,本公司將立即協助處理。
    六、 超商代收服務
    1. 超商代收服務係本公司與便利超商合作,讓用戶之交易相對人得以交付現金予便利超商之方式,支付其與用戶間之交易款項,便利超商於收受交易款項後,再將交易款項交付予本公司。
    2. 除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之相關約定、限制、條件、及使用方式外,用戶使用超商代收服務時,並應適用各該便利超商當時就代收款項所定之相關規範及約定事項。
    七、 宅配物流代收服務
    1. 宅配物流代收服務係本公司與宅配業者合作,讓用戶之交易相對人得以交付現金予宅配物流人員之方式,支付其與用戶間之交易款項,宅配物流人員於收受交易款項,將款項交付予宅配物流公司後,再由宅配物流公司將交易款項交付予本公司。
    2. 除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之相關約定、限制、條件、及使用方式外,用戶使用宅配物流代收服務時,並應適用各該宅配物流當時就代收款項所定之相關規範及約定事項。
    八、 代收款項保留
    1. 如法院、政府主管機關、或用戶之交易相對人或相關權利人,依本服務之相關約定或爭議處理流程,向本公司要求暫停撥付相關款項予用戶,或用戶之交易相對人或信用卡之持卡人透過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主張拒付交易款項,用戶同意本公司得直接自用戶於本服務之帳戶餘額內保留相關款項,至該等爭議解決時止。如該等爭議款項已匯入用戶指定帳戶,用戶同意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立即返還該等款項,本公司並得自用戶於本服務之帳戶內扣還相當於該等交易金額之款項。
    2. 依前項約定保留之款項,於其爭議解決且有適當證明時,由本公司依其爭議解決之結果,將相關款項返還或交付予用戶、用戶之交易相對人、或相關權利人。本公司返還或支付相關款項時,將先返還至用戶、用戶之交易相對人、或相關權利人於本服務之帳戶內,若用戶、用戶之交易相對人、或相關權利人非本公司之會員,本公司將以匯款方式處理,用戶同意匯款手續費將依銀行之規定由銀行收取並由匯款金額中直接扣除。
    九、 代收款項之撥付
    1. 用戶要求撥付代收款項時,應先指定一個與用戶姓名(或名稱)及相關資料相符的用戶指定銀行帳戶,且用戶指定銀行帳戶之名稱及相關資料,必須與用戶留存於本服務系統的姓名(或名稱)及相關資料一致,為確保交易安全,本公司並得就用戶所提供之資料進行認證;若用戶尚未設定有效的用戶指定銀行帳戶並留存相關資料、或所提供的用戶指定銀行帳戶名稱及相關資料與用戶所留存的資料不一致、或無法就用戶所提供之資料完成認證,本公司得拒絕撥付款項予用戶、並暫時保留所代收之款項,至用戶提出與其所留存之資料相一致之用戶指定銀行帳戶予本公司、或完成資料認證時止,必要時,本公司並得對該用戶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 用戶委託本公司代收之款項,得依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相關處理流程之約定,經由本服務系統要求本公司將代收款項撥付至用戶指定銀行帳戶,惟於本公司撥付款項時,應先扣除匯款手續費、用戶應給付予本公司之服務費及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以及依法令或相關約定保留之金額。
    3. 用戶要求撥付代收款項時,本公司得就其每日所得要求撥付之代收款項設定金額上限,相關金額上限依本公司當時所公告或修改者為準,若用戶所要求撥付之金額超過每日限額,本服務系統將無法完成撥付程序。
    4. 用戶要求撥付代收款項時,若本服務系統已依照用戶要求,以相關金融機構所定之方式完成應撥付款項之匯款程序、並經本公司所配合之金融機構回覆交易成功者,即視為本公司已履行支付之義務,該等應撥付款項入帳時間及得以動用之時間,依用戶帳戶所在之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之規定。
    5. 除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相關處理流程所定之方式外,本服務不對用戶提供其他結算、支付或撥付代收款項的方式。
    十、 服務費
    1. 用戶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會依照用戶所使用之服務種類,向用戶收取相關服務費,各項服務費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相關網頁上所公佈及刊載者為準,對於用戶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服務費及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用戶同意本公司得直接自代收款項中扣除。
    2. 關於本公司所收取之服務費,本公司將開立電子發票並儲存於該用戶帳號內,用戶得於登入其帳號後,查詢及存取其電子發票。
    3. 如用戶於本公司開立服務費發票後有發生需退回服務費之情形時,用戶同意本公司得代用戶處理服務費發票作廢或開立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事宜。
    4. 用戶不得將其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手續費、服務費或其他費用轉嫁予其交易相對人,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附加價款予其交易相對人;若有前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用戶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予其交易相對人。
    5. 本公司得隨時調整本服務之各項服務費,調整後之服務費將公告及刊載於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並自其所定之生效日期生效,不另行個別通知。若用戶不同意調整後之服務費,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用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已同意調整後之服務費。
    6. 用戶同意本公司得優先自用戶於本服務之帳戶中扣除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手續費、服務費或其他費用。
    7. 如用戶於本公司所累積未繳交之服務費用等應繳費用超過一定金額者,本公司將會限制該用戶部分功能,例如:物流服務,用戶不得異議。
    十一、 違法行為之禁止及違約
    1. 用戶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下列行為:
      (1) 銷售法令或信用卡國際組織禁止或限制之物品或服務、或從事其他不法交易。
      (2) 從事任何詐欺、洗錢、色情、其他犯罪或非法行為。
      (3) 其所進行之交易、或其所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或其所使用之資料或文件等,涉及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合法權益,包括且不限於侵害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4) 從事於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
      (5) 進行虛偽買賣或交易。
      (6) 冒用或不當使用第三人之銀行帳號或個人資料。
      (7) 儲存、散播病毒或其他足以破壞或干擾電腦系統或資料的程式,或從事破壞或干擾本服務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8) 從事於非本服務所預設目的之使用。
      (9) 其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2. 用戶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本服務相關之約定時,本公司得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或暫停履行合約義務之全部或一部,並得終止合約。若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或支出費用,用戶並應負擔所有損害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十二、 服務暫停或中斷
    1.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用戶不得因此請求賠償或補償:
      (1) 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
      (2) 使用者有任何違反法令、本服務條款或本服務相關約定之情形;
      (3) 因第三人之行為、非本公司所得以控制之事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中斷或無法正常運作;
      (4)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之服務暫停、中斷或無法正常運作。
    2. 本服務如因本公司軟硬體設備障礙、阻斷、或不正常運作,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本公司應儘速排除相關障礙並恢復系統正常運作,但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 保密義務
    1. 用戶對本服務所取得之交易資訊、交易相對人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交易資料等、收款額度、費率等,非公開於本服務網站之服務資訊,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傳播或為任何形式之揭露。若因用戶違反前揭保密義務,本公司有權終止提供本服務,如因而致本公司受有損害,用戶應負賠償之義務。
    2. 用戶對於與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相關資訊,包括且不限於交易相對人之收件資料等,應負保密義務,除完成交易所必須,不得公開傳播或以任何形式揭露,若因此造成交易相對人或本公司之損害,用戶應負賠償之責。
    十四、 資訊安全
    1. 本公司及用戶應各自確保其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用戶之個人資料。
    2. 第三人破解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之爭議,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3. 第三人入侵本公司資訊系統對用戶所造成之損害,由本公司負擔。
    十五、 責任限制
    1. 本服務僅依系統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服務,對於使用者及用戶之特定要求或需求,包括但不限於速度、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會斷線或出錯等,本公司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或保證。
    2. 本公司不保證郵件、訊息、檔案或資料之傳送及儲存均係可靠且正確無誤,亦不保證所儲存或所傳送之郵件、訊息、檔案或資料之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會斷線和出錯等,因郵件、訊息、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害,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3. 本服務系統會定期備份資料,但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對於任何資料的失誤刪除、或備份錯誤或失敗等,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4. 用戶因使用本服務所受之直接或間接損害,如該等損害之發生係可歸責於本公司、且依本服務條款約定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於任一用戶之賠償責任,以本公司對該用戶就該項交易或服務原所得收取之服務費為上限。
    十六、 終止契約
    1. 用戶違反本服務條款之約定、或有相當事證足認用戶涉及違反法令之行為、或用戶之收付款項經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扣押、或用戶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得暫停對用戶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並得隨時終止契約。
    2. 用戶得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並註銷帳戶,但用戶欲終止契約並註銷帳戶時,應與本公司客服聯絡,並填寫相關切結書,本公司將在確認用戶帳戶內無任何進行中或申訴中之收付款項、並與用戶結算完畢、且由用戶依結算結果結清提領餘額至指定銀行帳號或由用戶依結算結果支付其所應支付與本公司之款項後,完成帳戶註銷程序。
    十七、 其他約定
    1. 本服務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本服務條款未約定之事項,依本服務相關網頁上所刊載之相關處理流程、相關說明及使用辦法等定之;本服務相關網頁上所刊載之相關處理流程、說明、約定、使用辦法、注意事項及限制等,均視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2. 本服務僅依當時所建置之功能及狀態提供服務;本公司並保留增減或變更相關系統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3. 如本公司將本服務、及與本服務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及交易等合約移轉予第三人,則本服務之權利義務關係、相關交易、以及相關資料等,包括且不限於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等,亦得一併移轉予該第三人承受、並由該第三人繼續提供服務。
    4. 除本服務條款外,用戶並應遵守本服務相關網頁上當時所刊載之相關處理流程、服務規則、使用辦法及說明等。
    5. 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之處理流程、服務規則、說明及使用辦法等,修改後的內容將公佈在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並以電子郵件、訊息通知中心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本公司如未依本項約定公佈及通知,其契約之變更無效。如用戶不同意本公司所修改之本服務條款或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之處理流程、服務規則、說明及使用辦法等,用戶得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並適用本服務條款第十六條第2項之約定;如用戶於本公司修改本服務條款或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之處理流程、服務規則、說明及使用辦法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用戶已同意本公司所修改之本服務條款或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之處理流程、服務規則、說明及使用辦法等。
    6. 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因本服務所生之一切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貳、 隱私權聲明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請參閱以下關於露天代收付服務的隱私權聲明:露天代收付服務是由「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露天)所提供;為了支持個人資料保護,維護個人隱私權,露天謹以下列聲明,向您說明露天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利用範圍及方式、以及您所得行使之權利等事項;
    如果您對於本隱私權聲明、以下相關告知事項、或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之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可以和露天客服中心聯絡,露天將儘快回覆說明。
    適用範圍
    露天代收付隱私權聲明及其所包含之告知事項,僅適用於露天所擁有及經營的「露天代收付」服務網站。「露天代收付」服務網站內可能包含許多連結、或其他合作夥伴所提供的服務,關於該等連結網站或合作夥伴網站的隱私權聲明及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之告知事項,請參閱各該連結網站或合作夥伴網站。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與類別
    露天為了行銷、客戶管理與服務、提供「露天代收付」服務、履行法定或合約義務、保護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以及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目的,依照各該服務及前揭情事之性質,可能蒐集您所申請或使用「露天代收付」服務時所留存的姓名、身份證字號、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E-MAIL及地址等)、服務單位、職稱、您的收款及付款記錄、露天為代為完成收款或付款所需之金融資料、IP位址、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使用者身分之個人資料。
    此外,為提升服務品質,露天會依照所提供服務之性質,記錄使用者的IP位址、以及在「露天代收付」相關網站內的瀏覽活動(例如,使用者所使用的軟硬體、所點選的網頁、查詢之紀錄)等資料,但是這些資料僅供作流量分析和網路行為調查,以便於改善「露天代收付」及露天相關網站的服務品質,這些資料也只是總量上的分析,不會和特定個人相連繫。
    個人資料的利用
    「露天代收付」服務所蒐集的足以識別使用者身分的個人資料,都僅供露天、子公司、合資公司、關係企業及與露天合作或使用之協力廠商、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依照蒐集之目的進行處理和利用,除非事先說明、或為完成提供服務或履行合約義務之必要、或依照相關法令規定或有權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要求,否則露天不會將足以識別使用者身分的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包括境內及境外)、或移作蒐集目的以外之使用。
    在合約有效期間內,以及法令所定應保存之期間內,露天會持續保管、處理及利用相關資料。
    資料安全
    露天將以合於產業標準之合理技術及程序,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
    資料當事人之權利
    資料當事人可以請求查詢、閱覽本人的個人資料或要求給予複本,但露天得酌收必要成本和費用。若您的個人資料有變更、或發現您的個人資料不正確,可以向露天要求修改或更正。當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您可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但因露天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Cookie
    為了便利使用者,露天可能使用cookie技術,以便於提供更適合使用者個人需要的服務;cookie是網站伺服器用來和使用者瀏覽器進行溝通的一種技術,它可能在使用者的電腦中儲存某些資訊,露天網站也會讀取儲存在使用者電腦中的cookie資料。使用者可以經由瀏覽器的設定,取消、或限制此項功能,但可能因此無法使用部份網站功能。若您想知道如何取消、或限制此項功能,請與露天客服中心聯絡。
    影響
    依照各該服務之性質,為使相關服務得以順利提供、或使相關交易得以順利完成或履行完畢,若您不願意提供各該服務或交易所要求的相關個人資料予露天,並同意露天就該等個人資料依法令規定、以及本隱私權聲明及其相關告知內容為相關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露天將尊重您的決定,但依照各該服務之性質或條件,您可能因此無法使用該等服務或完成相關交易,露天並保留是否同意提供該等相關服務或完成相關交易之權利。
    修訂之權利
    露天有權隨時修訂本隱私權聲明及相關告知事項,並得於修訂後公佈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之適當位置,不另行個別通知,您可以隨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詳閱修訂後的隱私權聲明及相關告知事項。

    ‧ 露天代收付服務海外會員約定條款 (詳)

    露天代收付服務海外會員約定條款

    歡迎您使用【露天代收付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本服務係由「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為了保障您的使用權益,在您註冊及使用本服務前,請務必詳讀以下約定條款,一旦您完成註冊程序或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已充分了解以下各項條款之約定,並同意受到以下各項條款之約束;以下所稱之「您」或「用戶」,均係指註冊及使用本服務之境外使用者:

    服務內容

    1. 本服務是由本公司向用戶提供軟體系統、接受用戶委託代為收取交易款項及接受用戶委託代為支付交易款項的服務;對於使用者註冊本服務之申請,本公司保留是否接受的權利。
    2. 本服務代收交易款項及代付交易款項的方式及範圍,以本公司提供服務當時所指定的服務方式及範圍為準;本服務代收交易款項及代付交易款項的服務方式及範圍有增減、變更或修改時,本公司將公佈於相關網頁上,不另行通知。
    3. 用戶以登入方式使用本服務,僅得以申請註冊時所設定的帳號,及其所對應的密碼,經由本公司當時所建置之登入方式及程序,登入使用本服務,且用戶帳號及其所對應之密碼,僅供註冊該帳號之用戶自行使用,用戶不得以任何有償或無償之方式透露、轉讓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使用。

    註冊、帳號、密碼與安全性

    1. 若您使用本服務,與本服務有關之事項,您和本公司都同意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如前開電子文件內容可完整呈現且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本公司電腦系統將自動紀錄相關電子交易資料,您可經由網路於登入系統後自行查詢相關交易資料,若您發現交易資料不正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2. 在您使用本服務以前,您必須先依本公司當時所設定的方式及程序完成註冊、並提供相關資料進行用戶資料認證;您必須擔保在註冊及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提供予本公司的資料、以及所留存的資料,均為完整、正確、與當時情況相符的資料,如果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您必須即時通知本公司;若事後發現有資料不符、或資料有變更而未即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除得隨時取消或暫停您所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外,並得隨時拒絕對您提供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服務或功能,且本公司不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
    3. 對於您所取得的帳號和密碼,您必須負妥善保管和保密的義務,且不得以有償或無償之方式透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登錄或使用,任何經由輸入該組帳號及密碼所發生的交易,均視為註冊該帳號之用戶之行為,經由該組帳號和密碼所為的所有行為,應由註冊該帳號之用戶負其責任。
    4. 如果您發現或懷疑您的帳號密碼被其他人冒用或不當使用,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服聯絡信箱為全日全年無休),以便於本公司及時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但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上述因應措施不得解釋為本公司因此而明示或默示對您負有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義務。在本公司主動獲悉、或因為您的通知而知悉您的帳號密碼被冒用或不當使用後,本公司將立即通知您並暫停該帳號所指示之支付行為、同時暫停接受該帳號後續之支付指示。用戶完成通報帳號密碼被冒用手續後所發生之損失,由本公司負擔;用戶辦理帳號密碼被冒用手續前所發生之損失,全部由用戶自行負擔,但以下列情形為限:
      (1) 用戶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
      (2) 用戶自行將帳號密碼提供與他人。
      (3) 用戶未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帳號安全機制。
      (4) 其他因用戶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 。
    5. 本公司為調查用戶帳號密碼被冒用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個人資料之保護

    1. 對於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安全,除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或為履行契約義務、或使用者可能涉及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益、違反本約定條款或其他約定事項、或經用戶本人同意以外,本公司不會將用戶之個人資料及其交易訊息揭露或提供予第三人。關於個人資料保護及隱私權政策,請參閱本公司的隱私權保護政策。
    2. 為適切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將與相關交易網站、便利超商及金融機構等第三人(以下稱協力廠商)合作或使用協力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透過相關交易網站完成用戶註冊、以及透過便利超商、金融機構完成用戶所委託之交易款項收付事宜,為核對或確認用戶身份、履行合約、完成或提供相關交易或服務之目的,您同意協力廠商得將所需之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本公司、本公司亦得將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協力廠商。
    3. 若您使用本服務,即表示同意並授權本公司得在必要範圍內,將您的部分個人資料揭露予與您交易的另一方。
    4.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將查看用戶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記錄及電信紀錄等,並得提供予相關政府機關、或主張其權益受侵害並提出合理事證之第三人,必要時並得暫停該用戶之帳號、存取權限、及對該用戶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依法令規定、或依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之命令或要求;
      (2)為執行本約定條款、或使用者有違反本約定條款或其他約定事項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
      (3)為維護本服務系統之安全或經營者之合法權益;
      (4)為保護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5)為維護本服務系統的正常運作。

    關於本服務

    1. 本服務僅依用戶委託,依本約定條款及相關約定所定之條件及限制,代用戶收取或支付其與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所應收取或支付之交易款項。交易款項所由生之交易,僅存在於用戶與其交易相對人之間,其所涉及之商品或服務之銷售、交易方式及條件、以及交易之履行或不履行(包括但不限於拒絕履行、遲延、未交付、瑕疵、錯誤、退換貨及退款)等,其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用戶與其交易相對人之間,並由用戶依相關法令及其與交易相對人間之約定互負權利、義務或責任。本服務受託代收或代付交易款項,不代表本公司對於各該交易之履行有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承諾。
    2. 用戶使用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收交易款項者,應於交易時告知其交易相對人該筆交易之賣方資訊(或服務提供者資訊),並於網頁上刊載相關交易條件,包括: (1)商品價格: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及幣別。 (2)商品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 (3)聯絡方式:客戶服務窗口(聯絡電話及E-Mail Address)。 (4)寄送方式:商品寄送之方式、時間、運費、由誰支付運費等。 (5)退換貨條件:退換貨方式及條件。 (6)猶豫期間:與法令所定猶豫期間有關之訊息及期間。 (7)其它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口限制或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
    3. 用戶使用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收交易款項者,應就其與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及其與交易相對人間之約定,負履行交易之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瑕疵擔保責任、保固及售後服務等。
    4. 用戶使用本服務委託代收或委託代付之款項,僅限於用戶自己與其交易相對人間因銷售商品或服務等交易所生之交易款項為限;用戶與其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不得有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如其交易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本公司得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並得拒絕或暫停撥付相關款項予該用戶。若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或支出費用,用戶並同意負擔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5. 本服務僅係接受用戶委託代為收取及代為支付交易款項、並依相關約定撥付代收款項予用戶,本公司並非銀行或金融機構,本服務亦非金融業務,無法直接對用戶提供金融轉帳服務,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亦非存款,本公司不支付任何利息或孳息。
    6. 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以新台幣為限,不接受新台幣以外之其他貨幣;本服務所代收款項之結算及支付不以新台幣為限,本公司將以撥款當日匯率計算所撥款幣別之金額。用戶可將代收款項撥付至其所指定用以匯入款項之帳戶(以下稱用戶指定帳戶),該用戶指定帳戶不以用戶在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帳戶為限,用戶亦可選擇撥付代收款項至用戶於協力廠商所開立之指定帳戶中。用戶同意,針對本公司依用戶之指示而將代收款項撥付至用戶指定帳戶時如因此而產生相關手續費用,用戶同意由其負擔並授權本公司得直接自當次應撥款予用戶之金額中扣除。
    7. 本公司經由本服務所代收代付之交易款項,已委由銀行依照其與本公司所簽定的合約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履約保證方式如有變更,將隨時公佈於本公司網站。本服務代用戶收受之款項,將儲存於本公司獨立帳戶,並獨立於本公司營運資金以外,除用以結算支付用戶使用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依用戶要求代為支付其與第三人間之交易所應支付之款項、本服務之服務費用、用戶應付之其他費用及應償還之金額或賠償外,本公司不會使用於其他用途。
    8. 用戶經由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為收取及代為支付交易款項,除無法以電子郵件通知者外,本公司將於處理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用戶及其交易相對人該筆代收或代付款項之處理情形,但該等電子郵件僅係提示用戶及其交易相對人注意之性質,各該代收或代付款項之實際處理情形,仍以本服務系統所記錄者為準,且基於網際網路為開放性網路、各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之營運政策及系統亦非本公司所得以控制或掌握,因此,本公司不保證用戶及其交易相對人能即時收到本公司所寄送的電子郵件。
    9. 本服務系統會自動記錄本服務所代收及代付之款項及相關資料,已完成註冊之會員可以自行登入系統進行查詢,如會員認為帳戶內之數額、相關紀錄或資料有誤,應立即向本公司反應,以便於即時核對。
    10. 用戶及其交易相對人應依照本服務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使用本服務,如因用戶或其交易相對人未依指定方式操作或違反本約定條款或本服務之相關約定,致其雙方未能順利完成交易、收款或付款,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1. 對於可能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交易、因錯誤所為之匯款或撥款、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本公司得直接自用戶於本服務之帳戶中扣回或保留相關款項,如該等爭議款項已匯入用戶指定帳戶,用戶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應立即返還該等款項。
    12. 用戶經由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為收取交易款項時,應自行妥善保管與其交易及交易之履行有關之資料、文件及單據,本公司得向用戶查詢其交易之內容及相關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各該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服務之項目及詳細內容、附加之費用等)、交易履行之方式及履行狀況、以及用戶所經營之營業項目等,用戶應依本公司之要求,詳盡說明與其交易、交易之履行、及營業項目有關之事項。

    交易取消、溢付、未足額支付及支付錯誤

    1. 用戶經由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為支付交易款項後,若事後用戶及其交易相對人協商取消或解除交易,經適當查證後由本公司退還委託支付之金額至用戶於本服務之帳戶內;若用戶尚未完成啓用本服務之帳戶,用戶應自行聯絡本公司辦理退款,經適當查證後由本公司退還委託支付之金額,但用戶同意匯款手續費將依銀行之規定由銀行收取並由退還金額中直接扣除。
    2. 用戶經由本服務委託本公司代為支付之交易款項,若其已委託支付之金額有溢付(超過交易金額)或未足額支付(低於交易金額)導致訂購失敗之情形,用戶應自行聯絡本公司辦理退款,經適當查證後由本公司退還用戶已支付之金額,但用戶同意匯款手續費將依銀行之規定由銀行收取並由退還金額中直接扣除。惟溢付或未足額支付係因本公司系統錯誤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3. 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協助用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或用戶留存於本服務之聯絡方式通知用戶。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包括但不限於用戶輸入錯誤之金額或輸入錯誤之收款方,經用戶通知後,本公司將立即協助處理。

    超商代收服務

    1. 超商代收服務係本公司與便利超商合作,讓用戶之交易相對人得以交付現金予便利超商之方式,支付其與用戶間之交易款項,便利超商於收受交易款項後,再將交易款項交付予本公司。
    2. 除本約定條款及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之相關約定、限制、條件、及使用方式外,用戶使用超商代收服務時,並應適用各該便利超商當時就代收款項所定之相關規範及約定事項。

    代收款項保留

    1. 如法院、政府主管機關、或用戶之交易相對人或相關權利人,依本服務之相關約定或爭議處理流程,向本公司要求暫停撥付相關款項予用戶,用戶同意本公司得直接自用戶於本服務之帳戶餘額內保留相關款項,至該等爭議解決時止。如該等爭議款項已匯入用戶指定帳戶,用戶同意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立即返還該等款項,本公司並得自用戶於本服務之帳戶內扣還相當於該等交易金額之款項。
    2. 依前項約定保留之款項,於其爭議解決且有適當證明時,由本公司依其爭議解決之結果,將相關款項返還或交付予用戶、用戶之交易相對人、或相關權利人。本公司返還或支付相關款項時,將先返還至用戶、用戶之交易相對人、或相關權利人於本服務之帳戶內,若用戶、用戶之交易相對人、或相關權利人非本公司之會員,本公司將以匯款方式處理,用戶同意匯款手續費將依銀行之規定由銀行收取並由匯款金額中直接扣除。

    代收款項之撥付

    1. 用戶向本公司申請代收款項撥付時,最低申請撥付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元。
    2. 用戶要求撥付代收款項時,應先指定一個與用戶相關資料相符的用戶指定帳戶,並與露天拍賣會員帳號進行綁定,為確保交易安全,本公司並得就用戶所提供之資料進行認證;若用戶尚未設定有效的用戶指定帳戶、或所提供的用戶指定帳戶相關資料與用戶所留存的資料不一致、或無法就用戶所提供之資料完成認證,本公司得拒絕撥付款項予用戶、並暫時保留所代收之款項,至用戶完成有效的用戶指定帳戶設定、提出與其所留存之資料相一致之用戶指定帳戶予本公司、或完成資料認證時止,必要時,本公司並得對該用戶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3. 用戶委託本公司代收之款項,得依本約定條款及本服務相關處理流程之約定,經由本服務系統要求本公司將代收款項撥付至用戶指定帳戶,撥付款項時,應先扣除相關手續費、服務費及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以及依法令或相關約定保留之金額。
    4. 用戶要求撥付代收款項時,本公司得就其每日所得要求撥付之代收款項設定金額上限,相關金額上限依本公司當時所公告或修改者為準,若用戶所要求撥付之金額超過每日限額,本服務系統將無法完成撥付程序。
    5. 用戶要求撥付代收款項時,若本服務系統已依照用戶要求,以用戶於協力廠商設立指定帳戶所定之方式完成應撥付款項之撥款程序、並經本公司所合作之協力廠商回覆交易成功者,即視為本公司已履行支付之義務,該等應撥付款項入帳時間及得以動用之時間,依用戶帳戶所在之協力廠商或相關金融機構之規定。
    6. 除本約定條款及本服務相關處理流程所定之方式外,本服務不對用戶提供其他結算、支付或撥付代收款項的方式。

    服務費

    1. 用戶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或協力廠商會依照用戶所使用之服務種類,向用戶收取相關服務費,各項服務費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或協力廠商相關網頁上所公佈及刊載者為準,對於用戶因使用本服務或協力廠商服務所生之服務費及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用戶同意本公司或協力廠商得直接自代收款項中扣除。
    2. 用戶不得將其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手續費、服務費或其他費用轉嫁予其交易相對人,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附加價款予其交易相對人;若有前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用戶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予其交易相對人。
    3. 本公司或協力廠商得隨時調整本服務及協力廠商服務之各項服務費,調整後之服務費將公告及刊載於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並自其所定之生效日期生效,不另行個別通知。若用戶不同意調整後之服務費,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用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已同意調整後之服務費。

    違法行為之禁止及違約

    1. 用戶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下列行為:
      (1) 銷售法令禁止或限制之物品或服務、或從事其他不法交易。
      (2) 從事任何詐欺、洗錢、色情、其他犯罪或非法行為。
      (3) 其所進行之交易、或其所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或其所使用之資料或文件等,涉及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合法權益,包括且不限於侵害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4) 從事於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
      (5) 進行虛偽買賣或交易。
      (6) 冒用或不當使用第三人之銀行帳號或個人資料。
      (7) 儲存、散播病毒或其他足以破壞或干擾電腦系統或資料的程式,或從事破壞或干擾本服務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8) 從事於非本服務所預設目的之使用。
      (9) 其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2. 用戶違反本約定條款或本服務相關之約定時,本公司得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或暫停履行合約義務之全部或一部,並得終止合約。若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或支出費用,用戶並應負擔所有損害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服務暫停或中斷

    1.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用戶不得因此請求賠償或補償:
      (1) 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
      (2) 使用者有任何違反法令、本約定條款或本服務相關約定之情形;
      (3) 因第三人之行為、非本公司所得以控制之事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中斷或無法正常運作;
      (4)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之服務暫停、中斷或無法正常運作。
    2. 本服務如因本公司軟硬體設備障礙、阻斷、或不正常運作,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本公司應儘速排除相關障礙並恢復系統正常運作,但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資訊安全

    1. 本公司及用戶應各自確保其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用戶之個人資料。
    2. 第三人破解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之爭議,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3. 第三人入侵本公司資訊系統對用戶所造成之損害,由本公司負擔。

    責任限制

    1. 本服務僅依系統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服務,對於使用者及用戶之特定要求或需求,包括但不限於速度、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會斷線或出錯等,本公司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或保證 。
    2. 本公司不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送及儲存均係可靠且正確無誤,亦不保證所儲存或所傳送之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會斷線和出錯等,因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害,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3. 本服務系統會定期備份資料,但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對於任何資料的失誤刪除、或備份錯誤或失敗等,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4. 用戶因使用本服務所受之直接或間接損害,如該等損害之發生係可歸責於本公司、且依契約約定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於任一用戶之賠償責任,以本公司對該用戶就該項交易或服務原所得收取之服務費為上限。

    終止合約

    1. 用戶違反本合約之約定、或有相當事證足認用戶涉及違反法令之行為、或用戶之收付款項經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扣押、或用戶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得暫停對用戶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並得隨時終止契約。
    2. 用戶得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合約並註銷帳戶,但用戶欲終止合約並註銷帳戶時,應與本公司客服聯絡,並填寫相關切結書,同時於本公司網站關閉本服務之收款功能;本公司將在確認用戶帳戶內無任何進行中或申訴中之收付款項、並與用戶結算完畢、且由用戶依結算結果結清提領餘額至用戶指定帳戶或由用戶依結算結果支付其所應支付與本公司之款項後,完成帳戶註銷程序。
    3. 用戶同意本公司亦得隨時通知用戶後終止合約並註銷帳戶,本公司將於終止合約前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用戶。本公司將在確認用戶帳戶內無任何進行中或申訴中之收付款項、並與用戶結算完畢、且由用戶依結算結果結清提領餘額至用戶指定帳戶或由用戶依結算結果支付其所應支付與本公司之款項後,完成帳戶註銷程序。

    其他約定

    1. 本約定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本約定條款未約定之事項,依本服務相關網頁上所刊載之相關處理流程、相關說明及使用辦法等定之。
    2. 本服務僅依當時所建置之功能及狀態提供服務;本公司並保留增減或變更相關系統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3. 如本公司將本服務、及與本服務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及交易等合約移轉予第三人,則本服務之權利義務關係、相關交易、以及相關資料等,包括且不限於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等,亦得一併移轉予該第三人承受、並由該第三人繼續提供服務。
    4. 除本約定條款外,用戶並應遵守本服務相關網頁上當時所刊載之相關處理流程、服務規則、使用辦法及說明等。
    5. 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約定條款及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之處理流程、服務規則、說明及使用辦法等,修改後的內容將公佈在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用戶,本公司如未依本項約定公佈及通知,其合約之變更無效。如用戶不同意本公司所修改之本約定條款或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之處理流程、服務規則、說明及使用辦法等,用戶得通知本公司終止合約,並適用本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2項之約定;如用戶於本公司修改本約定條款或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之處理流程、服務規則、說明及使用辦法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用戶已同意本公司所修改之本約定條款或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之處理流程、服務規則、說明及使用辦法等。
    6. 本約定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因本服務所生之一切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i郵箱服務規範 (詳)

    「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規範」

    「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條款同時適用於使用「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賣家及買家。賣家及買家欲使用本服務時,除本服務規範外,並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及露天拍賣網站相關服務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服務說明等,包括且不限於結標及棄標之相關規範。
    「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係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拍賣」)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郵局」)合作推出之服務,為「露天拍賣」服務之一部分,賣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賣家即使不使用本服務,亦不影響賣家使用「露天拍賣」其他服務之權利與義務,但賣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露天拍賣i郵箱寄貨規則」),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本服務條款,請勿使用本服務。

    一、名詞定義

    賣家:指交易行為發生於露天拍賣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售出及貨款收入者之露天拍賣會員。
    買家:指交易行為發生於露天拍賣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買受及貨款付出者之露天拍賣會員。
    「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指賣家將商品交寄至任一據點之i郵箱(以下稱為寄貨)後,由郵局配送至買家指定i郵箱。

    二、費用

    賣家只要使用本服務,無論所交寄之貨品已成功送達、即使買家未領取,賣家均應依露天拍賣網站所公告之服務費用費率支付服務費用。賣家於i郵箱交寄時無須先行支付運費,露天拍賣會依收到郵局回傳該商品已交寄貨態後,露天拍賣網路平台會於『計費中心』出帳給賣家,並於賣家繳付運費後開立發票給賣家。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依市場狀況及營運考量,隨時新增、變更或調整費用項目、費率及支付方式等。

    三、本服務之使用

    露天拍賣係依照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及賣家之委託,與郵局合作提供「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之物流服務,各該委託配送商品之買賣關係仍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

    四、寄貨規則及代收款項規則

    賣家使用「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時,應遵守「露天拍賣i郵箱寄貨規則」,該寄貨規則並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基於相關法令規定、市場狀況、營運考量、以及與郵局或相關合作廠商商議之結果等因素,以公告於露天拍賣網站之方式,修改或變更「露天拍賣i郵箱寄貨規則」。

    五、本服務之使用:

    賣家與買家約定以本服務完成交易時,賣家則有依約將交易商品送交i郵箱配送、以供買家於其所指定之i郵箱收貨之義務。如賣家未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i郵箱配送,致買家無法於其所指定之i郵箱收貨,賣家除應對買家負違約責任外,如因此而致露天拍賣或郵局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並應由賣家負賠償責任。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買家指定i郵箱後,將由郵局通知露天拍賣。露天拍賣收到郵局通知後,將於買賣雙方的管理後台顯示貨物寄送狀態,買家應於商品到貨之日起算3個日曆日內至指定之i郵箱收貨,如買家未於到貨之日起算3個日曆日內收貨,郵局得不經招領局招領,直接退回寄件人指定之i郵箱。
    買家收貨時,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事由,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露天拍賣、郵局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六、賣家領取退回商品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i郵箱後,如買家於到貨起算3個日曆日內未至i郵箱領取,郵局於3個日曆日屆期後即會將商品退回至賣家設定的退貨i郵箱。露天拍賣將於管理後台顯示貨物寄送狀態為已退貨,賣家應自行確認商品已退回指定退貨i郵箱,賣家應於商品退回賣家設定的退貨i郵箱時起3個日曆日內取回,若賣家未於商品退回起3個日曆日內取回該退回之商品,商品將會轉送至該退貨i郵箱所屬之指定郵局進行招領(郵局招領逾12天未領取,再經招領揭示1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依中華郵政公司之《郵務營業規章》第六章第九節關於無著郵件之規定辦理)。
    (例如:109年12月28日下午1時到達買家指定之i郵箱,買家至遲應於109年12月30日收貨,如買家未於時限內收貨,則商品將直接退回賣家設定之i郵箱,假設商品於110年1月2日下午2時退達至賣家設定之i郵箱,則賣家最遲應於1月4日將該退回之商品領回,逾期未領回,該商品即轉送至該i郵箱所屬之指定郵局進行招領,經招領再未領取者,依據《郵務營業規章》第六章第九節規定辦理)。

    七、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有毀損、被竊或遺失之情形,由寄件人告知露天拍賣,由露天拍賣代賣家向郵局申請賠償、郵件補償。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賠償責任依據《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郵務營業規章》以及郵局判定之賠償金額為準,惟如賣家所交寄之商品不符合「露天拍賣i郵箱」寄貨規則或違反《郵件處理規則》第37條,露天拍賣或郵局不負任何補償、賠償責任。
    使用本服務寄送易碎物品時,請特別注意自行加強包裝。運送過程中若內容物有破損,由於責任釐清困難,將不予理賠,請參閱「露天拍賣i郵箱寄貨規則」。
    如因賣家提供錯誤之電話號碼(包含但不限於賣家註冊會員時所留存之電話號碼、收件人之電話號碼)或因任何原因無法接聽電話、收取簡訊,或其他非郵局或露天拍賣之過失導致收件人未能領取商品(或退回賣家時未能領取商品時),或因可歸責於賣家遭致損失之情形,由賣家自行承擔相關損失。

    八、服務之責任限制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露天拍賣得於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
    除因露天拍賣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露天拍賣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因不可歸責於露天拍賣或郵局之事由,以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露天拍賣及郵局不負賠償責任。
    賣家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賣家提供服務,露天拍賣、郵局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保證本服務符合賣家或買家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亦不保證所發送之資料、簡訊或電子郵件,得正確無誤地送達預定之收件人。
    賣家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露天拍賣依法或依約應對賣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對於賣家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賣家於該事件中所支付予露天拍賣之費用為賠償責任之上限。

    九、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賣家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露天拍賣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
    賣家遭停權、或因其與露天拍賣間之會員關係因故終止時,賣家即不得再使用本服務。
    露天拍賣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份。

    十、其他約定

    露天拍賣得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事先於網站上公告;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除本服務條款外,賣家仍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且賣家違反本服務條款時,即同時構成對露天拍賣會員合約之違反。但關於賣家因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有歧異,應優先適用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賣家與露天拍賣、郵局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露天拍賣i郵箱」寄貨規則

    本寄貨規則係依據「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服務條款)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條款之定義定之。
    露天拍賣i郵箱服務」,郵局收件後以包裹方式處理,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賣家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賣家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郵局得拒絕收受;若因而造成郵局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賣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賣家於完成交寄包裹郵件時,由i郵箱自動印製寄件執據,以作為交寄證明,賣家應妥善保存。
    賣家交寄之商品不得裝寄《郵件處理規則》第37條所列之禁交寄物品,除法令規定之違禁品外,諸如物品性質有傷害或汙染郵件或裝載運送設備之虞者;易燃、易爆裂等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活體動物、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流通物品或違禁品等。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於自行包裝後,i郵箱交寄包裹每件限重20公斤,尺寸限制:任一邊不超過45公分,長寬高相加不超過105公分,並請預留足夠空間(寬或高約5公分)方便收件人及郵務士拿取;單一儲格僅能放置一個包裹且不可併箱。
    賣家於i郵箱交寄之商品,於交寄成功(即完成i郵箱之寄件流程後)不得向郵局之i郵箱收投單位申請改投、改寄、申請撤回或任何變更。
    郵局於投遞商品包裹時,如遇有i郵箱櫃體滿櫃之情形,賣家同意於有空儲格時再次投入同一i郵箱櫃體。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郵局櫃檯人員i郵箱得拒絕受理賣家之寄貨,如因任何原因受理交寄,郵局或露天拍賣不負任何因商品遺失、毀損所生之責任:
    不合服務條款或其相關規則之委託申請;
    賣家未按規定提供配送單者;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賣家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文件或貨品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不符包裝規範之物品、包裝不良品;
    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
    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
    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
    易碎物品(如:照像機、錄影機、燈泡、玻璃製品、瓷器…等);
    活體動物;
    放射性物品;
    鴉片、嗎啡、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
    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
    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
    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
    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流通物品或違禁品;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易碎物品如需使用本服務,請特別注意自行加強包裝。運送過程中若內容物有破損,由於責任釐清困難,將不予理賠;
    郵局因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賣家因併箱或其他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導致商品並未寫入i郵箱交寄紀錄者。
    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露天拍賣與郵局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露天拍賣、郵局均不負任何延遲責任。

    ‧ 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 (詳)

    「露天拍賣-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

    一、 本服務規範同時適用於使用本服務之賣家及買家。

    本服務規範為「露天拍賣寄貨與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的一部份,賣家及買家欲使用本服務時,除本服務規範外,並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露天拍賣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露天拍賣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等相關約定、及露天拍賣網站相關服務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服務說明等,包括且不限於結標及棄標之相關規範。

    二、 「露天拍賣-全家店到店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拍賣」)、日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日翊」)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全家」)合作推出之服務,為「露天拍賣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之一部分,賣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賣家即使不使用本服務,亦不影響賣家使用「露天拍賣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之權利與義務,但賣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處理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本服務規範,請勿使用本服務。

    三、 「露天拍賣_全家店到店收款」服務:

    本服務係露天拍賣委託日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翊)當賣家將貨品交寄於全家便利商店(以下簡稱超商)時將賣家所交寄之商品運送至買家指定門市,並由全家於買家至超商取貨時,向買家收取貨款,再由日翊將貨款交付予露天拍賣,露天拍賣於收受日翊轉交之代收款項後再依「露天拍賣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之約定,將代收之款項支付予賣家之服務。

    四、 費用:

    1. 賣家使用本服務時,應依下列方式及費率支付服務費用:
      a.「超商取貨服務」費用:每筆新台幣60元整(含稅)。
      b.「超商取貨付款服務」費用:每筆新台幣60元整(含稅)。
      c.「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賣家設定的超商門市,賣家應於領取退貨商品時,另行支付新台幣35元整(含稅)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優惠期間內暫不收取此項費用(優惠期間以露天拍賣公告為準)。
    2.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依市場狀況及營運考量,隨時新增、變更或調整費用項目、費率及支付方式等。

    五、 本服務之使用:

    1. 賣家依露天拍賣網站中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啟用本服務後,即可開始使用「露天拍賣-全家店到店服務」。
    2. 露天拍賣係依照本服務規範之約定,與日翊及全家合作提供「露天拍賣-全家店到店服務」;各該委託配送商品之買賣關係仍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與露天拍賣、日翊與全家無涉。
    3. 露天拍賣依本服務規範所代為收取之款項,將依其相關服務約定條款之約定,將所代收之款項計入賣家之「露天代收帳戶」,並於賣家申請提領時,將款項匯入賣家設定之指定提領銀行帳戶。
    4. 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受賣家委託所代為收取之款項,並非存款或其他銀行業務,因此,不計付任何孳息。

    六、 買家取貨:

    1. 賣家與買家約定以本服務完成交易時,賣家即有依約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超商配送、以供買家於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之義務。如賣家未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超商配送,致買家無法於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賣家除應對買家負違約責任外,如因此而致露天拍賣、日翊或全家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並應由賣家負賠償責任。
    2.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買家指定超商門市後,將由日翊通知露天拍賣。露天拍賣收到日翊通知後,將於配送物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與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第四日,通知買家前往該門市領取貨品,但如買家已於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三日內前往該門市取貨,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通知。
    3. 買家至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付款時,應將買家(或取貨人)之全名,告知該超商門市之人員,若有必要應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買家(或取貨人)全名相符之證件,並應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款項之全額,始能完成取貨。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本項約定內容告知買家。
    4. 買家取貨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事由,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露天拍賣、日翊與全家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5. 買家未於期間內完成取貨付款,視為退貨,並進入退貨程序,賣家除仍應支付相關費用外,對於因此所產生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並應由賣家負擔。

    七、 賣家領取退回商品

    1.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賣家設定的超商門市。露天拍賣將於退回商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及送達該門市之第四日,通知賣家前往領取退回商品,但如賣家已於退回商品送達門市之三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通知。
    2. 賣家至其所設定之超商門市領取退回商品時,應將賣家(或退貨聯絡人)之全名,告知該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賣家(或退貨聯絡人)全名相符之證件,並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後,始得領取退回商品。
    3. 退回商品送達賣家設定之超商門市後,賣家應於七日內領取退回商品,賣家逾期未領取退回商品,該商品將退回日翊之物流中心,並自送達日翊之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日翊之物流中心十五日,賣家應自費向日翊領取貨品,由日翊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十五日內向日翊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日翊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八、 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之處理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寄貨後,如發生買家或賣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等情形,露天拍賣將通知買家或賣家重新選擇超商門市:
      a.通知買家重新選擇取貨門市:買家原所指定之取貨門市關店或轉店時,露天拍賣將通知買家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門市,買家完成重新選擇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b.通知賣家重新選擇退貨門市:賣家原所設定之退貨門市關店或轉店時,露天拍賣將通知賣家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門市,賣家完成重新選擇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2. 前項情形,如買家或賣家逾期未重新選擇門市,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a.如買家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取貨之門市,則該商品將退回至賣家所設定之退貨門市,並依退回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賣家並應於交易時主動告知買家,於發生全家門市關店或轉店之情形時,如買家未於期限內重新選擇全家門市,該商品將退回賣家。
      b.如賣家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退貨門市,該商品將退回日翊之物流中心,並自送達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十五日,賣家應自費領取貨品,由日翊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十五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日翊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九、 代收款項之結算及給付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代收之款項,其代收、結算及支付,均以新台幣為限。
    2. 超商依本服務向收件人或買家收取之款項,將每週定期結算一次並經露天拍賣確認核對無誤後,由超商交付予日翊,再由日翊將代收款項匯入露天拍賣之指定帳戶;露天拍賣於收到日翊所支付全部代收款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會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計入賣家會員帳戶。
    3. 露天拍賣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計入賣家會員帳戶後,賣家得隨時向露天拍賣申請提領,將會員帳戶內之款項提領至賣家所指定之匯款銀行帳戶;露天拍賣收到賣家之提領申請後,依「露天代收付」服務相關約定,將款項匯入賣家所設定之指定匯款銀行帳戶。
    4. 賣家所設定之指定匯款銀行帳戶,應為國內銀行帳戶,且該銀行帳戶之戶名及帳戶持有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應與賣家於註冊會員時所留存之賣家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相同。
    5. 賣家所設定之指定匯款銀行帳戶,如非「露天代收付」服務所指定之合作銀行,因匯款所生之跨行轉帳手續費應由賣家支付。「露天代收付」服務所指定之合作銀行、以及跨行轉帳手續費,均以公告於露天拍賣網站者為準,其後有變更時亦同,不另個別通知。
    6. 賣家同意,如代收款項之支付有錯誤或遺漏,經查核確認後,露天拍賣得於其後應支付予賣家之代收款項中調整之、或要求賣家即時將溢付之金額返還予露天拍賣。

    十、 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由日翊負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上限如下所示:
      a. 「取貨不付款服務」: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5,000元整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與買家於露天拍賣網站系統中之實際成交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b. 「取貨付款服務」: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20,000元整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委託露天拍賣代收之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2. 賣家寄貨之商品若於配送期間發生毀損或遺失等情形,露天拍賣收到日翊所支付之賠償金額後,款項將於X個工作日內計賣家露天代收帳戶。露天拍賣並不介入上開損害賠償之爭議及判斷。
    3. 賣家對於日翊所統計之商品毀損或遺失有疑慮時,可提出申訴及證明,但應於收受商品毀損或遺失通知後十四日內為之,否則視為賣家放棄其權利。

    十一、 服務之責任限制

    1.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露天拍賣得於其提供服務之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 除因露天拍賣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a. 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b. 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c. 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d. 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e.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露天拍賣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3. 因不可歸責於露天拍賣之事由,以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露天拍賣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 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1. 賣家違反本服務規範、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露天拍賣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支付賣家委託代收之金額。
    2. 買家主張賣家所交付之商品有錯誤、短少或瑕疵,或主張賣家有詐欺或其他違約或違法之情事者,於爭議未解決前,露天拍賣得暫不將代收款項支付予賣家。
    3. 賣家遭停權、或因其露天拍賣會員資格因故終止或消滅時,賣家即不得再使用本服務。
    4. 賣家遲未繳交服務費用,露天拍賣得暫停或停止提供服務予賣家。
    5. 露天拍賣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十三、 其他約定

    1.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隨時修改本服務規範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2.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在履行提供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買家及賣家之個人資料及相關交易紀錄,並得在前開目的範圍內將買家及賣家之資料提供予全家、日翊或合作廠商以完成服務之提供。
    3. 除本服務規範外,賣家仍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露天拍賣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露天拍賣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且賣家違反本服務規範時,即同時構成對露天拍賣會員合約及「露天代收付」服務條款之違反。但關於賣家因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有歧異,應優先適用本服務規範之約定。
    4. 本服務規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5. 賣家與露天拍賣、全家或日翊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規範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露天拍賣-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寄貨規則

    1. 本寄貨規則係依據「露天拍賣-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以下簡稱服務規範)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規範之一部分。
    2. 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規範之定義定之。
    3. 「露天拍賣-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之寄貨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其服務範圍均僅限於台灣本島與外島部分門市,但部分特殊超商門市(包含但不限於台鐵或高鐵車站之門市、校園門市、封閉型園區內之門市等)並不提供本服務。
    4. 超商收件時間與物流配送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如遇舊曆春節、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另有公告或說明者外,物流配送時間均順延之。
    5. 賣家使用本服務交寄商品,應於印出託運單起三十天內將商品包裝完整連同託運單一併攜至超商門市完成寄貨,若超過三十天後交寄,超商得拒絕受理賣家之寄貨。
    6.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賣家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賣家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超商門市得拒絕收受;賣家之商品包裝後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若因而造成露天拍賣、日翊、全家超商門市、買家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賣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且日翊或全家超商門市對於前開賣家所交寄之商品若為避免損害擴大,得緊急處置該等商品,賣家不得異議。
    7. 賣家使用本服務交寄商品時,其商品完成包裝後之材積及尺寸須符合材積規範,如有超過,超商門市人員得視情況當場拒收並退回該此商品,且無需負擔任何責任,該退貨運費由賣家自行負擔。
      a. 包材:長方體紙箱或不透明塑膠破壞袋
      b. 重量限制:重量<5Kg>
      c. 材積限制:長寬高三邊總和≦105cm;最長邊≦45cm
    8.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日翊物流中心與全家超商門市得拒絕受理賣家之寄貨:
      a. 不符合露天拍賣服務規範或服務條款者;
      b. 賣家未按規定提供託運單者或託運單模糊不清無法完全辨識者;
      c.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d. 賣家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e. 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f. 貨品為下列物品者:
      1.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有毒性物品。
      2. 全家及日翊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商品,如下:
        i. 低溫類、生鮮蔬果(海鮮、水果、蔬菜、瓜類)及食品(餅乾、蛋捲、月餅、喜餅)等易碎及短效期商品(一個月內)。
        ii. 貴重(電腦、螢幕、相機、手機等精密儀器…)貨品。
        iii. 現金、票據或股票等有價證劵、票券(娛樂活動門票、交通車票等)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品。
        iv.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v. 遺骨、牌位、佛像等。
        vi. 狗、貓、小鳥、魚、烏龜、昆蟲等活體動物。
        vii. 時效性文件及證件類不得交寄,如合約、准考證、護照、機票、身分證、駕照、軍人證、健保卡、學生證、識別證、居留證、戶口名簿。
        viii.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ix.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訂婚結婚禮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x.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之物品。
        xi. 有毒性物品。
        xii.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xiii.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xiv. 託運商品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元者。
    9. 賣家將商品交寄予超商門市後,即不得要求取消寄件,不得要求超商門市將商品即刻退回;需依照配送流程,待取件者逾期未取後,商品便會退回指定退貨門市,屆時方可取回商品。如未依照本規範流程,寄件者堅持取消寄件,商品將無法再次以相同寄件編號完成交寄,後續也不列入超商商品配送責任範圍內,如影響至超商或其他用戶權益時,超商亦將主張損害賠償。
    10. 賣家所交寄之商品應有其與買家約定之保證品質,除因可歸責於日翊所致之商品毀損,概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處理,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1. 賣家於超商門市完成寄貨後,應索取、並妥善保管相關單據。
    12. 日翊因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a. 商品或物品之缺陷、瑕疵、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b. 因物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鏽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c.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d. 不可抗力事由。
      e. 因無法預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f.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g.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h. 因託運人於託運單上記載錯誤,或可歸責於託運人、收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i. 如因物品內溢出、滲出、或漏出任何液體或固體,又或者因物品包裝不當或物品本身等種種因素,而導致其他物品的汙染或毀損。
      j. 對於物品運送的延誤或遺失所造成的間接損失、延伸損失或其它非主體性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k. 因商品本身包裝不妥善,沒有符合物品安全運輸的要求,或對特殊性物質的物品(如重要物品,易損壞的物品等)特別標明者。
    13. 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露天拍賣與日翊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露天拍賣、全家及日翊均不負任何延遲責任。

    「露天拍賣-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代收款項規則

    1. 本代收款項規則係依據「露天拍賣-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以下簡稱服務規範)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規範之一部分。
    2. 本代收款項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代收款項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規範之定義定之。
    3. 賣家使用「露天拍賣-全家店到店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時,應先自行印製配送服務單據,或是利用超商門市之多媒體機列印配送服務單據後,將單據和委託配送之商品一併交付給超商門市人員以完成寄貨,賣家於超商交寄時無須先行支付費用,露天拍賣會在露天拍賣計費中心列帳顯示相關服務費用並自賣家依據前開款項金額完成繳費後並開立發票。賣家完成寄貨後即不得要求返還,賣家如有任何疑問,得洽露天拍賣客服查詢。
    4. 超商所代收之金額,應以超商讀取繳款單條碼之應繳費金額為原則,若有違誤,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或確認、並自負其責。
    5. 超商代收款項時,買家之繳款方式為:
      a.僅以現金或全家公告可支付之方式為限,若買家欲以其他付費方式繳費時,超商門市得拒絕之。
      b.繳款單所載費用,以全額支付為限,若買家僅部分支付,超商門市應不予受理。
      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以上繳款方式之限制告知買家。
    6. 賣家委託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所指定之取貨超商門市後七日內,該超商門市均受理買家支付款項及領取商品;買家完成領取商品後,露天拍賣、日翊及全家均不受理退貨或退款,買家如有任何疑問,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溝通及處理。

    ‧ 露天市集全家物流直寄服務條款 (詳)

    「露天市集全家物流直寄服務條款」

    「物流直寄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由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市集」)、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全家超商)、日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翊」)合作推出之服務,本服務係由賣家自行將商品運送至全家超商所合作之日翊物流中心交寄後,再由日翊將商品配送至買家指定收件之全家超商門市,以便於買家完成取貨之物流運送服務。全家超商代賣家向買家收取交易款項,再經由「露天市集」相關服務約定條款,將代收之款項透過露天代收帳戶中心支付予賣家。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本服務規範,請勿使用本服務。

    壹. 進貨作業規範

    一. 進貨時間:

    1. 進貨時間為每週一至週六 早上 08:30 ~ 下午 16:30
    2. 商品出貨日依賣家進貨至日翊物流中心的時段而定:
      1. 早上 08:30 ~ 中午 12:00 進貨:日翊正常收貨,當天出貨
      2. 中午 12:00 ~ 下午 16:30 進貨:日翊正常收貨,隔日出貨
      3. 超過 16:31 進貨:日翊不收貨。
    3. 如遇舊曆年、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期間,則由三方另行研議貨運時間。
    4. 賣家使用本服務,應先至露天市集所指定之系統完成賣家廠商基本資料設定,賣家並同意露天市集於提供本服務及相關衍生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得將賣家所填寫之設定資料(包括且不限於賣家個人資料)提供予全家超商及日翊或其他合作廠商。
    5. 賣家將所欲交寄之商品送達日翊指定的物流中心前,需確保已自行印製配送服務單據,並於日翊物流中心規範時間內送達,避免日翊物流中心發生商品送達物流中心卻無資料可驗收之情形。面單列印後需在6天內送達物流中心,逾期該筆訂單將由系統自動刪除,將無法再做寄送。

    二. 進貨方式

    1. 賣家之送貨人員進入日翊物流中心廠區時,禁止穿拖鞋、涼鞋(需可包覆腳趾、腳背、腳跟)、嚼食檳榔、抽煙、拍照、攝錄影,孕婦、16歲以下孩童、寵物禁止進入日翊物流中心廠區,至警衛室換證件,並需先至收發室遞交進貨單後方可進入。以上若未遵守者,商品一律不予以驗收。
    2. 遞交進貨單後由收發人員告知指定下貨碼頭,司機禁止變更及使用其它碼頭下貨。
    3. 賣家之送貨人員下交寄商品前,要在【大賣家到貨時間、數量對點表】上登記到貨時間、數量、賣家之送貨人員名字。
    4. 進貨需由專業貨運機構或具備集貨轉送經驗之貨運商進貨送貨,以貨車載運,非專業貨運機構、貨運商及貨車以外之車輛均不得進入廠內送貨,不符合運送規範之車輛及送貨方式一律拒收。
    5. 點收方式採快速驗收,不可以散裝交寄,商品需以紙箱、麻布袋、膠籃裝保護,若因無使用指定方式保護而造成商品遺失、損壞,後果一律由供應商自行承擔。到倉點收以箱/袋/籃數為點收單位,而非以件數進行對點。
    6. 完成進貨點收作業後,司機需將油壓車及未使用完棧板放回指定位置擺放整齊。
    7. 賣家之送貨人員在未經日翊同意下,嚴禁私自進入驗收區外的作業區域。
    8. 貨運離廠前需由收發人員點收完畢,蓋立收發驗收章後方可離廠。
    9. 若賣家對於交寄商品數量及明細有疑議時,得透過露天市集向日翊物流中心申請調閱相關點收明細,以釐清商品流向,日翊物流中心調閱廠進單據以廠進日後3個工作天內為限。
      以上如有賣家之送貨人員違反規則會立即告知,如賣家之送貨人員不聽勸導會通知露天市集,請露天市集要求賣家改善。賣家若發現進貨貨態異常,可於3個工作天內通知物流中心進行查核,確認差異後由物流中心負責賠償。

    三. 系統資料與商品

    1. 賣家進貨商品送達前,需確保資料已拋出,避免商品無法驗收出貨。
    2. 當日翊物流中心驗收當日應交寄件數中約有10~15件為異常包裏時(例如:有貨無單、重複件、標籤資料錯誤…等),則不再繼續刷讀驗收,但已驗收的商品出貨,其餘廠退。

    四. 標籤規範

    1. 每件商品包裝上只可有一張出貨標籤,若賣家需使用舊包裝外盒出貨,需將舊出貨標籤完全撕除。完全撕除的定義為包裝上任何一面不可有舊出貨標籤的條碼,配送編號、店名店號、以及取件人姓名的資料。有舊標籤等資料,以廠退處理。
    2. 物流中心備有高感應的雷射條碼掃描設備,標籤條碼品質,以物流中心實際判讀作為基準,若發生物流中心無法刷讀視為條碼品質異常,但若賣家可舉證條碼無誤,則由三方另議之。
    3. 出貨標籤需符合下列規格,否則商品不予驗收,以廠退處理:
      1. 標籤:
        1. 使用附黏性標籤紙,妥善平整黏貼於商品包裝上
        2. 使用無黏性標籤,需於標籤四個邊以透明膠帶固定標籤(不可黏貼到QRcode),以防止標籤於理貨/配送過程中,導致商品標籤脫落。
      2. 標籤黏貼方式:
        1. 標籤條碼及QRcode請勿凹折
        2. 請平貼於商品寬面
        3. 請完整緊密貼合在商品包裝上,避免紙張破損或脫單
        4. 標籤尺寸不可縮放,正確線上印單尺寸為:13*8cm
        5. 商品尺寸需大於標籤面單(如商品尺寸小於標籤面單,請使用紙箱或破壞袋包裝,以保護商品)
        6. 黏貼時應維持包裝完整良好,以避免商品掉出短少。
      3. 出貨標籤上,如發生下述狀況,商品不予驗收,以廠退處理:
        1. 顏色過深、過淺、使用彩色(非黑色)或模糊不清、斷線、或其他因列印品質不佳導致物流中心無法刷讀者。
        2. 條碼間距不可過密或是過疏,應依規範,不得任意改變比例。
        3. 賣家裁切標籤位置超過標籤條碼本身。
        4. 標籤濃度太高,線條不分明,線與線接連在一起。
        5. 標籤未妥善黏貼,無法刷讀,例如標籤上覆蓋膠帶。
        6. 條碼資料匯入錯誤,例如條碼中閒雜文字。
        7. 貨運進貨時,標籤因噴墨淋濕或其他原因造成模糊不清無法刷讀。
        8. 店名與店舖端(代收條碼)標籤不符者
        9. 提貨人與訂單資料上提貨人不符者
        10. 資料不完整(如店舖、提貨人、配送編號、店舖進/退日…等)
      4. 標籤規格不符或異常而不予驗收商品之狀況發生時,以廠退處理。若賣家提出需物流中心協助,且經物流中心確認在可處理範圍內,將視處理異常發生之費用向賣家收取。

    五. 禁止項目

    1. 同一配送編號僅接受一個包裹,嚴禁複製出貨標籤。
    2. 不同進貨日的商品需分別打包並清楚標示進貨日期。如發生不同進貨日混合進貨的狀況,則全部商品當日不予驗收,退還賣家。若因進貨日期標錯造成商品未於預定日出貨到店鋪,則賣家需自行負責,不可因此要求賠償。
    3. 一個包裹只有一張出貨標籤,若有兩張以上出貨標籤,以廠退處理。
    4. 商品若使用貨運單、託運單寄件,請於商品外加套一層紙箱,若與出貨標籤黏貼於同一層的破壞袋或紙箱,以廠退處理。

    貳. 退貨作業規範

    一. 退貨取件時間與退貨周期

    1. 退貨日: 每週一至週六,如遇舊曆年、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期間,則露天市集將由公告通知賣家。
    2. 退貨取件時間:退貨日當天08:00~12:00、13:00~15:30。
    3. 賣家若無法於約定時間內到廠區取退貨,物流中心有權得以拒絕廠商收退。
    4. 物流中心處理廠退取件需請賣家按照所選擇之退貨週期安排貨運前往物流中心取件,其餘時間恕不受理廠退取件作業。
    5. 賣家點收退貨,點收方式採快速驗收,點收箱數,不點收件數,而點收無誤,賣家在退貨單上簽名,將單據及退回的商品攜出。
    6. 自取退貨的賣家,領取退貨商品時請告知日翊物流中心母子廠商代號及廠商名稱,以利賣家快速取得退回的商品。
    7. 完成退貨點收作業後,自取廠商及貨運商需簽「收退貨簽收單」,經警衛室核可使得離開廠區。

    二. 退貨週期說明

    1. 當日退(進貨時收隔日退):由露天市集通知賣家收取廠退商品後,賣家送貨至物流中心之同時將廠退商品取回。
    2. 週退:由露天市集通知賣家收取廠退商品後,賣家於每週固定取件日安排貨運前往取件。每週固定取件日如有變動將會依日翊公告後提前告知賣家。
      賣家若未在指定退貨週期或經通知後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安排貨運前往取件則由物流中心以貨到付款方式送回賣家,到付皆以各家貨運牌價收費,詳細金額請賣家自行向各貨運查詢。
      退貨周期變更: 賣家若更改退貨週期需主動聯繫露天市集,露天市集變更完成後,貼上新的出貨標籤。如未通知導致退貨錯誤及異常,相關衍生損失將由賣家負擔。

    三. 退貨方式

    商品將依賣家所選擇的方式進行退貨,如下:
    1. 自行取貨:賣家依照退貨方式派貨運前往物流中心取件。
    2. 物流週退貨運排程:依照賣家至系統維護之退貨週期處理。
    退貨方式變更: 賣家若更改退貨方式需主動聯繫露天市集,露天市集變更完成後,貼上新的出貨標籤。如未通知導致退貨錯誤及異常,相關衍生損失將由賣家負擔。
    「日翊直退」服務:日翊提供「上收」和「退貨」的服務,會派車去賣家地點收貨,退貨時也可由日翊打包完成後,主動退回給賣家避免貨件滯留於物流中心,日翊會於上收時順便將退貨戴回給廠商,以件計價。若需使用此服務,廠商需於日翊電商服務平台填寫「上收申請表」,並於露天市集的全家物流直寄申請頁「退貨方式」選擇「其他貨運」,且貨運公司名稱需填寫「日翊直退」。
    日翊物流中心相關聯絡資訊:
    上收申請網址: https://ecfme.fme.com.tw/RECYCLE/Recycle/Login
    申請郵件: [email protected]
    聯絡電話:03-3075581#835

    四. 退貨週期

    1. 週退(每週一次-)→週一~週六
    2. 日退→隔日收退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全家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7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日翊物流中心,並由日翊物流中心依賣家所設定之退貨週期(賣家可選擇週退、隔日收退)與退貨方式(自行取貨、貨運到付),將退貨商品退回賣家所預先留存之退貨地址,若未指定,則由日翊物流中心自行選擇。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將由日翊視每次退回商品之數量、重量及運送里程計算費用,並由賣家自行負擔費用。費用採貨到付款方式,由賣家於退貨商品送達至賣家留存之退貨地址後直接將「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交付予日翊。

    五. 退貨驗收

    1. 賣家領回退貨商品後,應立即清點數量及明細,若發現差異,應於3個工作日內(工作天若遇週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假期結束日後一日)透過露天市集向日翊物流中心申請調閱相關廠退明細、進行查核,以釐清商品流向,日翊物流中心調閱廠退單據以廠退日後3個工作天內為限。
    2. 確認差異後並可歸責於日翊物流中心時,由日翊物流中心負責賠償,若賣家收回後3天內未反映差異(工作天若遇週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假期結束日後一日),事後發現差異則由賣家自行負責。

    六. 其他退貨規範

    1.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日翊將退貨商品退回至賣家退貨地址時,賣家應當場點收退貨商品,若有疑義,應當場向日翊反映確認。若賣家未當場清點即收回商品則視為賣家已確認退貨商品。賣家於點收商品後,發現運送過程因可歸責於日翊或其履行輔助人所致退貨商品發生毀損、滅失或對於退貨商品有其他疑慮時,應於3日內逕行通知日翊以解決爭議,概與露天市集無涉。
    2.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日翊退回退貨商品時,若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絡或是賣家表示拒付「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賣家同意日翊得將商品留置於日翊物流中心,且自退貨商品首次退回日翊物流中心起算15日內(即因買家未取貨,退貨商品首次退回日翊物流中心之日起算15日內),賣家無取回退貨商品或是日翊無法退回該等商品者,視同賣家拋棄該等退貨商品之所有權,日翊得自行處置該等商品,包括銷毀、拍賣等,若因此產生其他費用應由賣家負擔。
    3.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退貨商品留置於日翊物流中心之期間,賣家得透過露天市集與日翊聯絡取回退貨商品,並應支付額外之處理費用和運送費用予露天市集及日翊。
    4. 賣家使用本服務應隨時留意露天市集所發送之退貨商品狀態通知(例如退貨商品已退回並留置於日翊物流中心),包括且不限於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

    参. 商品規範

    一. 商品及包裝

    1. 商品特性
      不得委託運送商品舉例如下:
      1. 不符合露天市集之服務條款或本合約規定
      2. 未按規定提供託運單者
      3.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 寄件者要求額外之負擔者,如指定溫度、溼度、方向等
      5. 依政府法令禁止寄送之物品(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6.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1.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有毒性物品。
        2. 低溫類、生鮮蔬果(海鮮、水果、蔬菜、瓜類)及食品(餅乾、蛋捲、月餅、喜餅)等易碎及短效期商品(一個月內)。
        3. 貴重3C類(含家電類、電腦、螢幕、相機、手機等精密儀器…)貨品。
        4. 現金﹅票據或股票等有價證劵﹅票券(娛樂活動門票﹅交通車票等)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品。
        5.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6. 遺骨、牌位、佛像等。
        7. 狗、貓、小鳥、魚、烏龜、昆蟲等活體動物。
        8. 時效性文件及證件類不得交寄,如合約、准考證、護照、機票、身分證、駕照、軍人證、健保卡、學生證、識別證、居留證﹅戶口民簿。
        9.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10.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訂婚結婚禮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11.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之物品。
        12. 有毒性物品。
        13.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14.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15. 託運商品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元者。
      若違反上述規定,發生任何問題露天賣家會員須負全責。
    2. 商品材積
      1. 商品材積:長+寬+高 合計 ≦105cm(材積≦45cm*30cm*30cm) 最長 ≦ 45cm,其他兩邊則需均 ≦ 30cm;總重量於5kg(含)以內為限,但不小於出貨標籤( 長8cm、寬14cm)。
      2. 包裝規格:以長方形箱體或或不透明塑膠袋包裝。
      3. 若商品不符以上條件,則商品無法配送,需退返賣家。
    3. 包裝方式
      1. 商品必須有外包裝,不可裸露,不為透明包裝,且需上下平整並有明確可辨識之賣家識別名稱、購物網站、客服聯絡方式,如未使用者,該商品不予驗收。
      2. 封口處需黏緊,如因包裝封口未黏緊,致商品露出,為確保商品安全及權責,避免後續爭議,該商品不予驗收。
      3. 商品封口處,如未黏緊造成商品脫落遺失或損壞,由賣家自行負責。
      4. 易碎物品(含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乾粉末類物品等)不得寄送,惟若有非易碎但相類似之商品,賣家應特別注意並自行加強包裝,並應以業界交寄易碎品之包裝方式加強包裝(如下範例,惟並非範例所示商品得交寄),並於包裝外黏貼上「易碎品」標示警示作業及配送人員,若賣家交寄違禁品致運送過程中內容物有破損,由賣家自行負責。若其他商品因此受損或沾污,亦由造成賣家負責賠償。
        1. 應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
          • 箱/罐蓋必須釘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 瓶蓋、擠壓瓶嘴、等,需將瓶嘴處栓緊、不易鬆脫為準,並外加收縮膜,並避免瓶蓋破損造成液體外流。
        2. 請以「單一商品」為強化包裝單位
          • 杯具、碗盤、壺具…等商品:每件商品與細緻脆弱把手…等部分,應填以足夠之氣泡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
          • 瓶裝物、陶瓷製品、單爐…等破撞易破碎或變形之商品:應以多層氣泡袋、紙張…等緩衝材保護,層層包住商品,並以膠帶封好,以強化其保護力。
        3. 裝箱注意事項
          • 請以碎的報紙、保麗龍或任何緩衝材,覆蓋於箱子底處、四周、上方、等空隙處,讓每個單位的易碎品保持在最中央不晃動,以達最完善之保護。
          • 將該商品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硬紙板容器
          • 堅韌紙箱之種類,至少需為3層式B浪,外箱張貼「易碎品」等警示標語,以警示作業及配送。
    4. 禁止項目
      1. 同一配送編號僅接受一個包裹,嚴禁複製出貨標籤。如賣家遇商品太大需拆包狀況,應依規定重新要配送編號,以符合一個配送編號一個包裹的規定。
      2. 不同配送編號的標籤不可合併包成一個包裹。
      3. 不同交寄日的商品需分別打包並清楚標示交寄日期。如發生不同交寄日混合的狀況,則全部商品當日不予驗收,退還賣家。若因交寄日期標錯造成商品未於預定日出貨到門市,則賣家需自行負責,不可因此要求賠償。
      4. 一個包裹只有一張出貨標籤,若有兩張以上出貨標籤,以廠退處理。
      5. 商品若使用貨運單、託運單寄件,請於商品外加套一層包裝袋或紙箱,若與出貨標籤黏貼於同一層的包裝袋或紙箱,以廠退處理。

    二. 非全家標籤或無標籤商品處理方式

    1. 賣家所交寄之非全家標籤商品或無標籤商品者,請依「協尋誤寄商品服務規範」處理。
    2. 未領回之非全家標籤商品或無標籤商品,自交寄日起至多保留在日翊物流中心15天,逾期未領回視同賣家拋棄該等商品之所有權,日翊得自行處置該等商品,包括銷毀、拍賣等,賣家同意不得對全家超商、日翊及露天市集主張權利及請求損害賠償。

    三. 其他約定

    1. 賣家同意,露天市集得隨時修改本服務規範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於預定生效日五個工作日前經由露天市集網站公告;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2. 本服務規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3. 賣家與露天市集、全家超商或日翊物流中心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規範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7-ELEVEN交貨便服務規範 (詳)

    「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服務規範」

    一、 test本服務規範同時適用於使用本服務之賣家及買家。本服務規範為「露天拍賣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的一部份,賣家及買家欲使用本服務時,除本服務規範外,並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露天拍賣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露天拍賣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等相關約定、以及露天拍賣網站相關服務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服務說明等,包括且不限於結標及棄標之相關規範。

    二、 「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拍賣」)、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拍付」)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超商」)及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智通」)合作推出之服務,為「露天拍賣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之一部分,賣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賣家即使不使用本服務,亦不影響賣家使用「露天拍賣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之權利與義務,但賣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寄貨規則」、「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代收款項規則」),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處理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本服務規範,請勿使用本服務。

    三、 「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服務:本服務範圍包含「超商取貨服務」與「超商取貨付款服務」

    「超商取貨服務」:指賣家將商品交付予7-ELEVEN超商任一門市(以下稱為寄貨)後,由7-ELEVEN超商安排轉由大智通配送至買家指定收件之7-ELEVEN超商門市,以便於買家在指定收件之7-ELEVEN超商門市取貨(以下稱為取貨)之服務。
    「超商取貨付款服務」:除包含超商取貨服務外,尚包含賣家委託拍付,於買家經由7-ELEVEN超商取貨時,代賣家向買家收取交易款款,由拍付依「PChomePay支付連」服務約定條款及相關服務條款之約定,將代收之款項支付予賣家之服務。

    四、 費用

    賣家使用本服務時,應依下列費率支付服務費用:
    「超商取貨服務」費用:每筆新台幣60元整(含稅)。
    「超商取貨付款服務」費用:每筆新台幣60元整(含稅)。
    「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賣家設定的超商門市,賣家應於領取退貨商品時,另行支付新台幣35元整(含稅)賣家應於列印交寄單據產生交寄代碼後,將欲交寄之商品攜至超商完成交寄程序,並依露天帳務中心所列帳之金額將服務費用依賣家所設定之繳費方式給付予露天拍賣。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及拍付得依市場狀況及營運考量,於至少五個工作日以前公告後,新增、變更或調整本服務之費用項目、費率及支付方式等。

    五、 本服務之使用

    賣家依露天拍賣、拍付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啟用本服務後,即可開始使用「超商取貨服務」及「超商取貨付款服務」。
    露天拍賣係依照本服務規範之約定,與拍付、超商及大智通合作提供「超商取貨服務」以及「超商取貨付款服務」之物流服務;拍付則與超商就「超商取貨付款服務」提供款項代收服務,各該委託配送商品之買賣關係仍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
    拍付依本服務規範所代為收取之款項,將依「PChomePay支付連」服務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服務條款之約定,將所代收之款項計入賣家之「PChomePay支付連」帳戶,並於賣家申請提領時,將款項匯入賣家設定之指定提領銀行帳戶。

    六、 買家取貨

    賣家與買家約定以本服務完成交易時,賣家即有依約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超商配送、以供買家於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之義務。如賣家未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超商配送,致買家無法於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賣家除應對買家負違約責任外,如因此而致露天拍賣或拍付或超商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並應由賣家負賠償責任。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買家指定超商門市後,將由超商通知露天拍賣。露天拍賣收到超商通知後,將於配送物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與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第四日,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買家前往該門市領取貨品,但如買家已於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三日內前往該門市取貨,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簡訊與電子郵件通知。
    買家至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時,應將買家(或取貨人)之全名,告知該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買家(或取貨人)全名相符之證件,始能完成取貨,如買家所使用係「超商取貨付款服務」者,買家並應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款項之全額。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本項約定內容告知買家。
    買家取貨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事由,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露天拍賣、拍付、超商及大智通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買家未於期間內完成取貨付款,視為退貨,並進入退貨程序,賣家除仍應支付相關費用外,對於因此所產生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並應由賣家負擔。

    七、 賣家領取退回商品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賣家設定的超商門市。露天拍賣將於退回商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及送達該門市之第四日,分別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賣家前往領取退回商品,但如賣家已於退回商品送達門市之三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
    賣家至其所設定之超商門市領取退回商品時,應將賣家之全名,告知該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賣家全名相符之證件,並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後,始得領取退回商品。
    退回商品送達賣家設定之超商門市後,賣家應於七日內領取退回商品,賣家逾期未領取退回商品,該商品將退回大智通物流中心,由賣家自費向大智通領取退回商品或由大智通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自商品退回大智通物流中心逾十五日後未向大智通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大智通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八、 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之處理

    賣家使用本服務寄貨後,如發生買家或賣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等情形,露天拍賣將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買家或賣家重新選擇超商門市:通知買家重新選擇取貨門市:買家原所指定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露天拍賣將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買家於七日內重新選擇超商門市,買家完成重新選擇超商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通知賣家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門市:賣家原所設定之領取退回商品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露天拍賣將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賣家於七日內重新選擇超商門市,賣家完成重新選擇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前項情形,如買家或賣家逾期未重新選擇超商門市,則依下列方式處理:如買家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取貨之超商門市,則該商品將退回至賣家所設定之領取退回商品之超商門市,並依退回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賣家並應於交易時主動告知買家,於發生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之情形時,如買家未於期限內重新選擇超商門市,該商品將退回賣家。
    如賣家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之門市,該商品將退回大智通物流中心,由賣家自費向大智通領取退回商品或由大智通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自商品退回大智通物流中心逾十五日後未向大智通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大智通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九、 代收款項之結算及給付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代收之款項,其代收、結算及支付,均以新台幣為限。
    超商依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每週將定期結算一次並支付予拍付;超商與拍付定期結算完畢、並將所代收之款項支付予拍付後,由拍付於結算後收到款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計入賣家之「PChomePay支付連」帳戶。
    拍付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計入賣家之「PChomePay支付連」帳戶後,賣家得隨時向拍付申請將款項提領至賣家所指定之銀行帳戶;拍付於接獲賣家之提領申請後,由拍付依「PChomePay支付連」服務相關約定將款項匯入賣家所設定之指定提領銀行帳戶。
    賣家所設定之指定提領銀行帳戶,應為國內銀行帳戶,且該銀行帳戶之戶名及帳戶持有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應與賣家於註冊「PChomePay支付連」會員及露天會員時所留存之賣家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相同。

    十、 損害賠償與責任限制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因可歸責於超商或大智通之事由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由超商負擔賠償責任,並由露天拍賣協助處理賠償事宜,但賠償責任之上限為:
    「超商取貨服務」: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4,000元整
    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與買家於露天拍賣網站系統中之實際成交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超商取貨付款服務」: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20,000元整
    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委託拍付代收之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賣家使用「超商取貨付款服務」,如於貨款代收期間發生款項短收、未能收取、未依約交付與賣家之情事時,由超商負擔賠償責任,惟其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20,000元整,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委託拍付代收之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賣家於前一月26日至當月25日之間寄貨之商品,若於配送期間發生毀損或遺失、款項代收未完成等情形,依查核結果判定責任歸屬後,露天拍賣應於次月六日以前通知賣家毀損或遺失之商品及金額明細,賣家應於通知當月十日以前配合露天拍賣與超商確認實際賠償責任歸屬、並於通知當月底以前配合露天拍賣將賠償憑證交付予超商;露天拍賣收到超商所支付之賠償金額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透過拍付計入賣家之「PChomePay支付連」帳戶。
    賣家對於超商所統計之商品毀損或遺失有疑慮時,可提出申訴及證明,但應於收受商品毀損或遺失通知後30日內為之,否則視為賣家放棄其權利。

    十一、 服務之責任限制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露天拍賣或拍付得於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除因露天拍賣或拍付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或拍付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露天拍賣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因不可歸責於露天拍賣或拍付之事由,以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露天拍賣、拍付不負賠償責任。
    賣家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賣家提供服務,露天拍賣、拍付、超商及大智通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保證本服務符合賣家或買家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亦不保證所發送之資料、簡訊或電子郵件,得正確無誤地送達預定之收件人。
    賣家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露天拍賣、拍付依法或依約應對賣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拍付對於賣家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賣家於該事件中所支付予露天拍賣、拍付之費用為賠償責任之上限。

    十二、 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賣家違反本服務規範、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露天拍賣、拍付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支付賣家委託代收之金額。
    買家主張賣家所交付之商品有錯誤、短少或瑕疵,或主張賣家有詐欺或其他違約或違法之情事者,於爭議未解決前,拍付得暫不將代收款項支付予賣家。
    賣家遭停權、或因其露天拍賣會員資格或「PChomePay支付連」會員資格因故終止或消滅時,賣家即不得再使用本服務。
    露天拍賣或拍付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十三、 其他約定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拍付得隨時修改本服務規範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於預定生效日五個工作日前經由露天拍賣網站、「PChomePay支付連」網站公告;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除本服務規範外,賣家仍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露天拍賣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露天拍賣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PChomePay支付連」服務約定條款、及露天拍賣網站與「PChomePay支付連」網站相關服務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服務說明等,且賣家違反本服務規範時,即同時構成對露天拍賣會員合約及/或「PChomePay支付連」服務約定條款之違反。但關於賣家因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有歧異,應優先適用本服務規範之約定。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拍付在履行本服務提供之目的內蒐集、處理、利用賣家所提供個人資料,並基於前開目的範圍內提供予超商或合作廠商。並得在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查調或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時處理、利用賣家之人資料。
    本服務規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賣家與露天拍賣、拍付、超商或大智通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規範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寄貨規則

    本寄貨規則係依據「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服務規範(以下簡稱服務規範)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規範之一部分。
    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規範之定義定之。
    不論用「超商取貨服務」或「超商取貨付款服務」,其服務範圍均僅限於台灣本島,且台灣本島部分特殊超商門市(如台鐵門市、高鐵門市等)亦不提供本服務。
    超商收件時間與物流配送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如遇舊曆春節、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另有公告或說明者外,物流配送時間均順延之。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賣家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賣家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超商門市得拒絕收受;賣家之商品包裝後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若因而造成露天拍賣、超商、大智通、買家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賣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完成包裝後之材積及尺寸,需符合以下規定,若交寄商品超出規定,門市人員得拒絕收件。
    尺寸:材積最長邊≦45,長+寬+高合計≦105公分
    重量:重量<5Kg
    包裝: (1) 自備包材:上、下方需平整的立方體且服務單可完整平貼(服務單尺寸為26*14公分) 或 (2) 門市販售專用包材:交貨便寄件紙箱 及交貨便寄件專用袋
    賣家委託配送商品上之商品標籤(交貨便服務單),需符合超商商品標籤規格;若超商收受商品發現標籤規格不符或條碼品質異常時,除有權拒收外,賣家如在同一月份發生2次或年度3次以上前述情形者,超商得通知露天拍賣,露天拍賣並得終止提供全部或一部服務予該賣家。
    露天拍賣、超商、大智通對於賣家所交寄之商品並不負擔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義務,若賣家交寄之商品經買家主張與買賣標的不符、商品瑕疵者,賣家應自行與買家溝通處理。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超商門市得拒絕受理賣家之寄貨,若賣家有發生多次下列情形時,經超商通知露天拍賣後,露天拍賣得停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予該賣家:
    不合服務規範或其相關規則之委託申請;
    賣家未按規定提供配送單者;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賣家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
    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A. 依貨物性質區分
    液體,如酒類、牛奶、果汁、沐浴乳、乳液、化妝水、防蚊液、清潔劑、醋、醬油、化學藥品…等;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貴重物;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遺骨、牌位、佛像等;
    動、植物類;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重要文件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
    電池、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個人藥品、中藥、草藥;
    生鮮蔬果魚肉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等;
    精密儀器:3C產品(電視、電器、電腦、手機…等)、特殊功能之儀器、GPS等;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不符合「電子商務及網路業務廠商進退貨規範」所規定之包裹;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B. 依貨物價格區分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貳萬元者。
    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粉末類物品,應以下列方法包裝:先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再將該容器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等類箱匣內,填以足夠之氣泡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箱蓋必須釘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致其他物品受有損害者,經大智通向露天拍賣說明原因後,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協助提供交寄之賣家聯絡方式予大智通,以利大智通自行聯繫交寄之賣家負責處理並請求損害賠償。若因無法順利聯繫交寄之賣家而導致大智通、露天拍賣受有損害或遭第三人求償,賣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賣家於超商門市完成寄貨後,應索取、並妥善保管相關單據。
    大智通因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露天拍賣與超商及大智通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露天拍賣、大智通及超商均不負任何延遲責任。

    「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代收款項規則

    本代收款項規則係依據「露天拍賣7-ELEVEN交貨便服務規範」(以下簡稱服務規範)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規範之一部分。
    本代收款項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代收款項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規範之定義定之。
    賣家使用「超商取貨付款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時,應先自行印製配送服務單據,或是利用超商門市之多媒體機列印配送服務單據後,將單據給予超商門市人員並由賣家將委託配送之商品交付予超商門市人員。賣家完成寄貨後即不得要求返還,賣家如有任何疑問,得洽露天拍賣客服查詢。
    超商所代收之金額,應以超商讀取繳款單條碼之應繳費金額為原則,若有違誤,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或確認、並自負其責。
    超商代收款項時,買家之繳款方式為:僅以現金為限,若買家欲以其他付費方式繳費時,超商得拒絕之。
    繳款單所載費用,以全額支付為限,若買家為部分支付,超商應不予受理。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以上繳款方式之限制,告知買家。
    賣家委託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所指定之取貨超商門市後七日內,該超商門市均受理買家支付款項及領取商品;買家貨物完成領取商品後,露天拍賣及超商均不受理退貨或退款,買家如有任何疑問,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溝通及處理。

    ‧ 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規範 (詳)

    「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規範」

    「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條款同時適用於使用「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賣家及買家。本服務規範為「露天拍賣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的一部份,賣家及買家欲使用本服務時,除本服務規範外,並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露天拍賣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露天拍賣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之其他約定、及露天拍賣網站相關服務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服務說明等,包括且不限於結標及棄標之相關規範。
    「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係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拍賣」)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郵局」)合作推出之服務,為「露天拍賣」服務之一部分,賣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賣家即使不使用本服務,亦不影響賣家使用「露天拍賣」其他服務之權利與義務,但賣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寄貨規則」、「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代收款項規則」),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本服務條款,請勿使用本服務。

    一、 名詞定義

    賣家:指交易行為發生於露天拍賣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售出及貨款收入者之露天拍賣會員。
    買家:指交易行為發生於露天拍賣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買受及貨款付出者之露天拍賣會員。
    「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指賣家將商品交付予郵局任一支局(以下稱為寄貨)後,由郵局配送至買家指定收件地址,並代賣家向買家收取貨款後,由郵局將所收取之款項先行交付予露天拍賣,再由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將代收之款項支付予賣家指定之銀行帳戶之服務。

    二、 費用

    賣家只要使用本服務,無論所交寄之貨品已成功送達、買家拒絕簽收或無人回應,賣家均應依露天拍賣網站所公告之服務費用費率支付服務費用。賣家於郵局寄貨時無須先行支付,待郵局將物品重量與代收金額資訊回傳給露天拍賣並完成計算之後,露天拍賣會依『收款管理中心』所顯示之金物流處理費自應付予賣家之代收款項中扣除後並開立發票。
    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地址時,如買家當場拒絕簽收,或是無人回應而未即時收貨,郵局五日後即會將商品退回至賣家設定的退貨地址,賣家於領取退貨商品時,僅需支付臨櫃交寄時即產生之金物流處理費予露天拍賣,無須再另行支付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依市場狀況及營運考量,於至少五個工作日以前公告後,新增、變更或調整費用項目、費率及支付方式等。

    三、 本服務之使用:

    賣家依本服務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啟用本服務後,即可開始使用「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但賣家必須先設定一組用以收受代收款項之銀行帳戶資訊後,始得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通知露天拍賣將代收之款項匯款至賣家所設定之銀行帳戶。
    露天拍賣係依照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及賣家之委託,與郵局合作提供「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之物流服務與款項代收服務,各該委託配送商品之買賣關係仍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
    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條款所代為收取之款項,將獨立於露天拍賣營運資金之外,並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將所代收之款項於扣除賣家所應支付予露天拍賣之服務費用後匯款至賣家所設定之銀行帳戶。
    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受賣家委託所代為收取之款項,並非存款或其他銀行業務,因此,不計付任何孳息,且於露天拍賣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依賣家之指示將所代收之款項於扣除賣家所應支付予露天拍賣之服務費用後匯款予賣家時,亦無法提供賣家進行即時之金融轉帳服務。

    四、 寄貨規則及代收款項規則:

    賣家使用「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時,應遵守「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寄貨規則」,該寄貨規則並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
    賣家使用「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時,並應遵守「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代收款項規則」,該代收款項規則並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基於相關法令規定、市場狀況、營運考量、以及與相關合作廠商商議之結果等因素,以公告於露天拍賣網站之方式,修改或變更「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寄貨規則」及「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代收款項規則」。

    五、 買家取貨:

    賣家與買家約定以本服務完成交易時,賣家即有依約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郵局配送、以供買家於其所指定之地址收貨之義務。如賣家未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郵局配送,致買家無法於其所指定之地址收貨,賣家除應對買家負違約責任外,如因此而致露天拍賣或郵局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並應由賣家負賠償責任。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買家指定地址後,將由郵局通知露天拍賣。露天拍賣收到郵局通知後,將於買賣雙方的管理後台顯示貨物寄送狀態。
    買家收貨時,應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款項之全額。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本項約定內容告知買家。買家收貨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事由,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露天拍賣、郵局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六、 賣家領取退回商品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地址後,如買家當場拒絕簽收,或是無人回應而未即時收貨,郵局五日後即會將商品退回至賣家設定的退貨地址。收到郵局回傳的資料之後,露天拍賣將於管理後台顯示貨物寄送狀態為投遞失敗,賣家應自行確認商品已退回退貨地址。

    七、 買家不在家或改投遞地址之處理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地址後,如收件人不在,郵差會以電話連絡收件人,擇日再送或是改投他址,為郵差與收件人之間另行協議。除另行約定之外,投遞超過五日,即會退回賣家指定之退貨地址。

    八、 代收款項之結算及給付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代收之款項,其代收、結算及支付,均以新台幣為限。
    使用「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之賣家,得經由露天拍賣平台之「收款管理」介面,隨時查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款項收取及商品領取記錄,但相關紀錄僅係依合作廠商所回覆之資料加以記載,並非即時資訊。
    郵局依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每周將至少定期結算二次並支付予露天拍賣;郵局與露天拍賣定期結算完畢、並將所代收之款項支付予露天拍賣後,由露天拍賣於結算後收到款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以記錄於露天拍賣平台「收款管理」系統之方式通知賣家,賣家如發現代收款項之金額或紀錄內容有誤,應於五個工作日內通知露天拍賣。
    露天拍賣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以紀錄於「收款管理」系統之方式通知賣家後,賣家得隨時經由「收款管理」系統,通知露天拍賣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匯款至賣家所指定之銀行帳戶;「收款管理」系統收到賣家之匯款指示通知後,露天拍賣將於三個工作日內,匯款至賣家所指定之銀行帳戶。
    賣家所設定之銀行帳戶,應為國內銀行帳戶,且該銀行帳戶之戶名及帳戶持有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應與賣家於註冊露天拍賣會員時所留存之賣家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相同。
    賣家所設定之銀行帳戶,如非本服務所指定之合作銀行,因匯款所生之跨行轉帳手續費新台幣10元整應由賣家支付。本服務所指定之合作銀行、以及跨行轉帳手續費,均以公告於露天拍賣網站者為準,其後有變更時亦同,不另個別通知。
    賣家同意,如代收款項之支付有錯誤或遺漏,經查核確認後,露天拍賣得於其後應支付予賣家之代收款項中調整之、或要求賣家即時將溢付之金額返還予露天拍賣。

    九、 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有毀損、被竊或遺失之情形,由寄件人持交寄執據向原寄郵局辦理郵件查詢、郵件補償。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50,000元整、或賣家委託代收之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使用本服務寄送易碎物品時,請特別注意自行加強包裝。運送過程中若內容物有破損,由於責任釐清困難,將不予理賠,請參閱「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寄貨規則」。

    十、 服務之責任限制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露天拍賣得於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除因露天拍賣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露天拍賣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因不可歸責於露天拍賣或郵局之事由,以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露天拍賣及郵局不負賠償責任。
    賣家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賣家提供服務,露天拍賣、郵局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保證本服務符合賣家或買家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亦不保證所發送之資料、簡訊或電子郵件,得正確無誤地送達預定之收件人。
    賣家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露天拍賣依法或依約應對賣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對於賣家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賣家於該事件中所支付予露天拍賣之費用為賠償責任之上限。

    十一、 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賣家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露天拍賣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支付賣家委託代收之金額。
    買家主張賣家所交付之商品有錯誤、短少或瑕疵,或主張賣家有詐欺或其他違約或違法之情事者,於爭議未解決前,露天拍賣得暫不將代收款項支付予賣家。
    賣家遭停權、或因其與露天拍賣間之會員關係因故終止時,賣家即不得再使用本服務。
    露天拍賣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十二、 其他約定

    露天拍賣得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事先於網站上公告;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除本服務條款外,賣家仍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露天拍賣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露天拍賣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且賣家違反本服務條款時,即同時構成對露天拍賣會員合約之違反。但關於賣家因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有歧異,應優先適用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賣家與露天拍賣、郵局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寄貨規則
    本寄貨規則係依據「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服務條款)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條款之定義定之。
    「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郵局收件後即以航空或路運方式優先處理,於最短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臺灣本島快捷服務區內互寄,當日交寄,最晚於交寄隔日中午投遞;本島、外島間互寄,當日交寄,最晚於交寄隔日投遞。快捷服務區與寄件時程以郵局官網公告為準。郵局快捷服務時間除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全年無休。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賣家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賣家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郵局得拒絕收受;若因而造成郵局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賣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賣家交寄之商品不得裝寄郵件處理規則第37條所列之禁交寄物品,除法令規定之違禁品外,諸如物品性質有傷害或汙染郵件或裝載運送設備之虞者;易燃、易爆裂等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活體動物、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流通物品或違禁品等。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於自行包裝後,完成之材積及尺寸不得小於信函之最小尺度,最大尺寸任何一邊均不得超過1公尺,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周圍(長×1+寬×2+高×2)合計亦不得超過2公尺,重量需低於20公斤(寄馬祖快捷限重5公斤)。包裹若有任一項不符上述規範,郵局櫃檯人員得視情況不受理貨品。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郵局櫃檯人員得拒絕受理賣家之寄貨:
    1. 不合服務條款或其相關規則之委託申請;
    2. 賣家未按規定提供配送單者;
    3.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 賣家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 文件或貨品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
    6.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不符包裝規範之物品、包裝不良品
      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
      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
      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
      活動物。
      放射性物品。
      鴉片、嗎啡、毒品及其他麻醉物品。
      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
      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
      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
      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流通物品或違禁品。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易碎物品如需使用本服務,請特別注意自行加強包裝。運送過程中若內容物有破損,由於責任釐清困難,將不予理賠。
    代收限制:代收貨款金額最高為新台幣50,000元。賣家於郵局完成寄貨後,應索取、並妥善保管相關單據。
    郵局因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2.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3.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5.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露天拍賣與郵局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露天拍賣、郵局均不負任何延遲責任。

    「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代收款項規則

    本代收款項規則係依據「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服務條款)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本代收款項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代收款項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條款之定義定之。
    賣家使用「露天拍賣郵局快捷貨到付款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時,應先自行印製配送服務單據(包括「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及「特約郵費單」),臨櫃交寄時將單據及包裝妥善之商品給予郵局櫃檯人員,郵局櫃檯人員處理之後,會給予賣家郵費單收據,賣家無需現場繳費,應收之金物流處理費用,露天拍賣會在接收郵局資料後,計算並顯示在收款管理中心。
    賣家完成寄貨後即不得要求返還,賣家如有任何疑問,得洽露天拍賣客服查詢。
    郵局所代收之金額,應以讀取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條碼之代收金額為原則,若有違誤,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或確認、並自負其責。
    郵局代收款項時,買家之繳款方式為:僅以現金為限,若買家欲以其他付費方式繳費時,郵局得拒絕之。
    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所載費用,以全額支付為限,若買家為部分支付,郵局將不予受理。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以上繳款方式之限制,告知買家。
    賣家委託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所指定之收件地址,買家完成簽收與付款後,露天拍賣及郵局均不受理退貨或退款,買家如有任何疑問,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溝通及處理。

    ‧ 便利帶隔日配服務規範 (詳)

    「露天拍賣-便利帶隔日配 服務規範」

    一、 本服務規範同時適用於使用本服務之賣家及買家。賣家及買家欲使用本服務時,除本服務規範外,並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等相關約定、以及露天拍賣網站相關服務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服務說明等,包括且不限於結標及棄標之相關規範。

    二、 「露天拍賣-便利帶隔日配」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由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拍賣」)與台灣便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稱「便利帶」)合作推出之服務,為露天拍賣網站服務之一部分,賣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賣家即使不使用本服務,亦不影響賣家使用露天拍賣網站其他服務之權利與義務,但賣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露天拍賣-便利帶隔日配服務 寄貨規則」,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處理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本服務規範,請勿使用本服務。

    三、 「露天拍賣-便利帶隔日配服務」服務:

    本服務係露天拍賣與便利帶合作提供予賣家及買家之物流運送服務,由便利帶至賣家指定地點收取賣家所欲交寄之商品,再將賣家所交寄之商品運送至買家指定地址。

    四、 費用:

    賣家使用本服務應支付「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予露天拍賣,「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將列帳於賣家在露天拍賣之計費中心中,賣家應於確認費用無誤後,將費用繳交予露天拍賣。
    賣家使用本服務,應依下列費率支付「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
    便利帶至賣家收取貨品
    經便利帶回傳貨品「已取件」之貨態予露天拍賣後,露天拍賣會依便利帶所提供賣家實際交寄貨品資料,按網站所公告之費率計算「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並於『計費中心』顯示賣家應付之物流處理費,賣家繳款後露天拍賣將開立發票予賣家。
    貨品未成功配達
    如因指定配送地址錯誤、買家未簽收包裹或拒收等原因導致無法將貨物送達目的地並經簽收者,經便利帶回傳客戶退件、客戶拒收、送件異常等狀態予露天拍賣,露天拍賣將不收取貨品退回給賣家之物流費用。但因便利帶人員無法與賣家取得連繫確認指定退貨地址、便利帶將貨品退回至賣家設定的指定退貨地址後無人回應而未收貨,或因其他因素無法將退貨貨品交付予賣家,而導致便利帶將退貨貨品暫運至便利帶之轉運中心列管,當賣家欲取回已暫置於轉運中心之貨品,應自行負擔取回貨品的宅配費用。
    賣家同意在完成貨品交寄後因便利帶所提供予露天拍賣之資料有誤或其他情況致「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有超額計算,對於賣家已支付予露天拍賣之物流處理費,露天拍賣得就超收之部分以等值回饋金計入賣家計費中心之方式返還予賣家。露天拍賣將於每月12日及27日統計賣家物流處理費超額計算之件數,並將賣家超額給付予露天拍賣之「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金額以等值回饋金計入賣家計費中心(若當月之12日及27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計入)。
    賣家使用本服務應隨時留意計費中心之服務費用列帳,若有發現「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超額計算之情況,應於費用列帳之日起算7日內通知露天拍賣。
    賣家同意並了解於露天拍賣依前項時程完成賣家服務費用超額計算之件數統計前,露天拍賣無法取消已計入賣家計費中心之「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依市場狀況及營運考量,於五個工作日以前以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通知賣家後,新增、變更或調整本服務之費用項目、費率及收費方式等,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五、 本服務之使用:

    賣家依露天拍賣設定之方式及流程啟用本服務後,即可開始使用「露天拍賣-便利帶隔日配」服務。
    露天拍賣係依照本服務規範之約定,與便利帶合作提供「露天拍賣-便利帶隔日配」服務;各該委託配送商品之買賣關係仍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與露天拍賣無涉。

    六、 賣家寄貨及買家收貨:

    賣家與買家約定以本服務完成交易時,賣家即有依約及時將交易貨品交付予便利帶之義務,使便利帶完成配送至買家指定地址使買家簽收貨品。如賣家未及時將交易貨品交付予便利帶配送,致買家遲延簽收貨品,賣家除應對買家負違約責任外,如因此致露天拍賣或便利帶受損害,並應由賣家負賠償責任。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至買家之貨品,於便利帶之人員完成收件後,便利帶將通知露天拍賣。露天拍賣收到便利帶之貨態通知後,將於買賣雙方的管理後台顯示貨品寄送狀態,買賣雙方應隨時留意貨品寄送狀態。
    買家於收受貨品時,應當場簽收單據,並將簽收完畢之單據繳還予物流人員。
    買家同意並了解於簽收貨品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事由,而有退貨、退款之請求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買家與賣家自行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不得要求露天拍賣或便利帶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本條第2項、第3項、第4項買家之義務內容告知買家。

    七、 買家退貨及賣家領取退回商品: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貨品送達買家指定之地址後,如買家當場拒絕簽收,或是無人回應而未收貨或因其他因素無法交付貨品予買家均視為買家退貨之情況。便利帶將於買家退貨後將貨品退回至賣家設定的指定退貨地址,賣家應與便利帶人員保持聯繫,以確認貨品得確實退回賣家指定退貨地址。露天拍賣並會於收到便利帶回傳的貨態通知後,於賣家管理後台顯示貨品最新寄送狀態。
    如因便利帶人員無法與賣家取得連繫確認指定退貨地址、便利帶將貨品退回至賣家設定的指定退貨地址後無人回應而未收貨,或因其他因素無法將退貨貨品交付予賣家,便利帶會將退貨貨品暫運至便利帶之轉運中心列管。露天拍賣收到便利帶回傳的貨態通知之後,將於賣家管理後台顯示貨物寄送狀態為「置放物流中心待領回(請聯絡客服)」,賣家若欲取回已暫置於轉運中心之貨品,應向露天拍賣客服或便利帶提出申請,並自行負擔取回貨品的宅配費用。
    便利帶將貨品退回至轉運中心列管且經露天拍賣於賣家之管理後台顯示貨物寄送狀態為暫置轉運中心後,賣家若逾15天仍未提出取回貨品之申請,則視為賣家拋棄該貨品,便利帶將逕行處置該等列管貨品,賣家不得異議。

    八、 貨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貨品,如於配送期間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由便利帶負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2,000元整,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與買家於露天拍賣網站系統中之實際成交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賣家委託配送之貨品,於配送期間發生毀損或滅失等情形,若係屬可歸責於便利帶之情況,由便利帶依貨品之價值及其毀損之程度於第一項之責任限度內賠償賣家之損失。
    賣家使用本服務若發現買家退貨之貨品,或經買家通知所簽收之貨品有於因運送過程中致貨品毀損之情形,應於賣家簽收退貨貨品或買家簽收貨品之日起算二十日內向露天拍賣反應貨品毀損之狀況,以利便利帶釐清、處理責任歸屬及賠償問題,若未於期限內通知露天拍賣,則視為賣家及買家放棄其權利。
    因貨品毀損、滅失或遺失所生之賠償款項,將於賠償事由發生日之次月釐清責任歸屬後,由便利帶將賠償款項交付予露天拍賣,再由露天拍賣於賠償事由發生日之次月25日將賠償款項金額計入賣家拍付帳戶,賣家應於款項金額計入後自行至拍付帳戶檢視。(賠償款項金額計入日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若便利帶因故無法於賠償事由發生日之次月25日前釐清責任歸屬,則賠償款項金額將於實際釐清責任歸屬日之當月25日計入賣家拍付帳戶。

    九、 服務之責任限制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露天拍賣得於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除因露天拍賣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露天拍賣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十、 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賣家違反本服務規範、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露天拍賣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賣家遭停權、或因其與露天拍賣之會員關係因故終止時,賣家即不得再使用本服務賣家遲未繳交服務費用,露天拍賣得暫停或停止提供服務予賣家。
    露天拍賣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十一、 其他約定

    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隨時修改本服務規範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於預定生效日五個工作日前以電子郵件、簡訊、訊息推播等方式通知賣家;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買家及賣家同意,露天拍賣得在履行提供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買家及賣家之個人資料及相關交易紀錄,並得在前開目的範圍內將買家及賣家之資料提供予便利帶以完成服務之提供。
    除本服務規範外,賣家仍應遵守「露天拍賣會員合約」、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賣家違反本服務規範時,將同時構成對「露天拍賣會員合約」約定條款之違反。賣家因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如與前開服務規範條款有牴觸,應優先適用本服務規範之約定。
    本服務規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賣家與露天拍賣、便利帶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規範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露天拍賣-便利帶隔日配 服務規範」寄貨規則
    本寄貨規則係依據「露天拍賣-便利帶隔日配服務規範」(以下簡稱服務規範)而制定,並構成服務規範之一部分。
    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規範之定義定之。
    「露天拍賣-便利帶隔日配服務規範」之寄貨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其收件區域範圍僅限台北市及新北市(部分地區除外),配送區域範圍均僅限於台灣本島(惟偏遠地區配送時效需2~4個工作日),離島地區並不提供本服務。
    如因指定配送地點為偏遠地區者,則不受本條第三項隔日配送達時間之限制,惟便利帶之人員須於收件時告知賣家因其指定配送之地點為偏遠地區,故不受本條第三項隔日配送達時間之限制本服務僅限於常溫貨品之配送,不包括低溫、冷凍貨品。
    本服務收件時間與物流配送時間為週一至週五。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春節初一至初五除外)及颱風天不提供服務;本項所稱不提供服務之「颱風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之「不上班」為依據,指定交件地點與指定配送地點任一若宣布不上班,當日暫停提供服務。颱風天之交運作業:便利帶在人員、車輛、貨物等安全無虞之前提下,需配合賣家,將貨品接離賣家指定收件地點。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貨品時,其貨品包裝應由賣家自行依貨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賣家所委託配送之貨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便利帶人員得拒絕收件或要求賣家另為妥善之包裝後始得提供配送服務;賣家之貨品包裝後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貨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若因而造成露天拍賣、便利帶、買家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賣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且便利帶人員對於前開賣家所交寄之貨品若為避免損害擴大,得緊急處置該等貨品(包括且不限於緊急卸載或丟棄),賣家不得異議。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貨品時,應自行負責妥善包裝貨品,且包裝後貨品之長、寬、高任一邊不得超過30公分(含),重量需低於10公斤。包裹若有任一項不符上述規範,便利帶人員得視情況不受理貨品之託運。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便利帶物流人員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不合本託運條款規定之委託申請。
    未依貨品之特性妥善包裝貨品便利帶物流人員於收件時發現賣家交寄之貨品外箱有任何碰損情形。
    賣家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交寄之貨物為危險物品、支票、有價證券(含現金、禮券、股票、保險單等)或珠寶等貴重物品。
    賣家所交寄之商品應有其與買家約定之保證品質,除因可歸責於便利帶所致之商品毀損、滅失,概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處理,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賣家於便利帶人員收件時,應現場確認本次收取貨品包裹數量,完成寄貨後,應索取、並妥善保管相關單據。
    賣家同意在完成寄貨後因便利帶提供予露天拍賣之資料有誤、或其他情況致「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有超額計算,對於賣家已支付予露天拍賣之「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中超收部分,露天拍賣得以等值回饋金計入賣家計費中心之方式返還。露天拍賣將於每月12日及27日統計賣家「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超額計算之件數,並將賣家超額給付予露天拍賣之「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金額以等值回饋金計入賣家計費中心(若當月之12日及27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計入)。
    賣家同意並了解於露天拍賣依前述時程完成賣家「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超收件數統計前,露天拍賣無法取消因賣家完成寄貨後已列入賣家計費中心之「便利帶隔日配-物流處理費」款項金額。
    賣家同意,便利帶因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託運單記載錯誤,或因託運人、收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交寄之貨品為第9條所規範禁止交寄之貨品。
    賣家同意如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量,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依露天拍賣與便利帶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露天拍賣、便利帶均不負任何延遲責任。

    ‧ 關務署實名認證約定條款 (詳)

    「關務署實名認證約定條款」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之要求(相關說明頁面),於民國109年5月16日起實施海外包裹實名制,您透過露天拍賣平臺向賣家購買海外商品時,須下載「EZWAY易利委APP」完成認證,並同意露天拍賣得提供您的資料予財政部關務署委託辦理實名認證之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會員所購買海外商品包裹始可順利進行報關作業,否則可能導致商品無法送達:
    一、您知悉並同意「EZWAY易利委APP」係由財政部關務署委託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
    二、您知悉並同意露天拍賣會將以下資料提供予財政部關務署及其委託之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進行「EZWAY易利委APP」實名認證報關作業:
    1. 訂單類型(進口)。
    2. 於露天拍賣平臺所顯示之訂單編號。
    3. 賣家所提供之商品物流追蹤單號。
    4. 買家所提供之收貨人姓名。
    5. 買家所提供之收貨人電話。
    6. 商品名稱、購買數量。
    三、您知悉並瞭解,您依前條規定同意露天拍賣提供予財政部關務署及其委託之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料,將會作為財政部關務署對您的商品進行實名認證報關作業使用。
    四、您同意並保證您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不實或不正確之情事,導致商品無法報關、「EZWAY易利委APP」所顯示之資料有誤、或是商品無法送達等問題,概與露天拍賣無關。
    五、您知悉並同意「EZWAY易利委APP」係由財政部關務署委託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任何因您使用「EZWAY易利委APP」而遭受之任何損失,您應逕洽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解決,露天拍賣不負任何責任。
    六、露天拍賣有權隨時修改本條款,並對於本條款擁有最終解釋權。
  2. 會員瞭解並同意,經露天拍賣依據本合約第六條之規定暫停會員所能使用之服務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取消其會員資格或終止會員合約者,或經會員向露天拍賣申訴後,經露天拍賣認定交易存有爭議或有相關情事之虞,露天拍賣得自行或通知合作之協力廠商停止提供會員任何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會員提領及向會員撥付代收款項),會員並應配合露天拍賣對於會員之一切查核作業。
  3. 會員經由露天拍賣或協力廠商所提供之金流服務所支付之款項將會保管於各該服務之代收付帳戶中,並待一段特定期間屆滿後,始可向露天拍賣或各該協力廠商申請提領(會員可於露天拍賣收款管理中心直接操作)。買家會員可在特定期間屆滿前,申請延遲撥款或暫停撥款,相關規定應依據各該功能服務之約定條款、合約、服務說明及公告辦理。

五、費用:

  1. 刊載於露天拍賣平台之物件成交後,會員應依當時所定之「露天拍賣成交手續費收費辦法」支付成交手續費;如會員使用由協力廠商所提供之服務,會員應依據各該服務提供商所公告、規定之費率支付服務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各該服務所生之手續費、物流及逆物流費用、提領手續費、退款退貨手續費…等)。
  2. 會員於露天拍賣所購買之廣告,應依當時所定之「廣告政策」支付廣告費。
  3. 會員使用露天拍賣之其他付費服務或功能時,應依當時所定之收費辦法支付費用。
  4. 露天拍賣得隨時新增、調整或變更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5. 會員有應支付予露天拍賣之費用發生時,將由露天拍賣計費中心通知會員確認相關費用明細及金額,會員應於露天拍賣所定之期限內完成相關費用明細及金額之確認、並於確認後即時完成應付費用之繳付,會員未依限完成確認、或未即時完成應付費用之繳付者,露天拍賣得依「會員未確認費用明細及金額、或未繳納應付費用之處理原則」,限制會員所能使用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並得暫停或終止該會員之露天拍賣帳號。

六、行為規範:

  1. 會員使用露天拍賣之相關服務及功能時,應使用自己之會員帳號及密碼登入系統,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之會員帳號(包括信用評價)。
  2. 會員如發現其他會員有違反法令、或違反會員合約或相關行為規範之行為,可以向露天拍賣提出檢舉。
  3. 會員刊載出售物件時,應保證其具備出售該商品或服務之權利或資格(包含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或所刊載之圖片、商標、文字內容之著作權)、以及所出售商品或服務之合法性,並應適當說明所刊載物件之交易條件及相關資訊,不得有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或誤信之情形。買家就特定物件出價或購買前,應注意審閱其交易條件及相關資訊,評估賣家履行交易之誠信及能力。物件成交後,交易雙方應即以最大誠信履行、並完成交易。
  4. 會員不得在交易過程中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假出價或惡意棄單)、不得妨害或干擾網站的正常運作(例如駭客行為),亦不得濫發廣告電子郵件。
  5. 會員不得有任何操縱交易、虛偽交易、惡意棄單、干擾他人進行交易、或意圖詐欺之行為,且會員在露天拍賣平台之所有行為及言論,均應遵守法令規定及會員合約之約定。
  6. 會員不應在露天拍賣平台上惡意誹謗其他會員,或採取不正當手段提高自己的信用評價或降低其他會員的信用評價。
  7. 會員不得在露天拍賣平台刊載或發布任何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或露天拍賣認為不適合在本服務刊載或發布之物件或訊息。具體例示內容詳見「法令禁止限制規範項目」以及「露天拍賣網站政策」。
  8. 對於會員在露天拍賣平台所刊載或發布的下列各類資訊,露天拍賣得不經事先通知,直接加以移除、使之無法被存取、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a. 以規避或協助規避應付費用為目的之資訊;
    b. 以炒作或不當提高信用評價為目的之資訊;
    c. 露天拍賣有理由相信已涉及惡意、欺詐、或虛偽內容之資訊;
    d. 露天拍賣有理由相信與物件交易無關、或非以物件交易為目的之資訊;
    e. 露天拍賣有理由相信已涉及惡意競價、或其他試圖擾亂正常交易秩序之資訊。
  9. 會員不因其加入成為露天拍賣之會員而取得露天拍賣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明示或默示之授權,非事先經露天拍賣書面同意,會員不得使用、重製、或散布露天拍賣平台上任何形式的著作、資料、商標、或標識。

七、停權及終止:

  1. 露天拍賣發現、或接獲第三人之檢舉或通知,認為會員之行為、交易、或其所刊載之相關物件或訊息,有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之權益、或違反各該協力廠商為其服務所訂之約定條款、合約及服務說明、或違反會員合約或其相關規範或規則之虞者,為維護露天拍賣及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損害或爭議擴大,露天拍賣有權不經事先通知,先行移除所涉及之物件或資料、或使之無法被存取,並得暫停該會員所能使用之服務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且得取消其會員資格、終止會員合約;其涉及違反法令者,並得主動將會員資料及相關交易資料或資訊,移送司法機關調查,或依法配合相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之調查。
  2. 會員因長時間未登入超過180日者,露天拍賣有權不經事先通知,移除會員所刊登之物件或資料、或使之無法被存取、暫停會員所能使用之服務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或取消會員資格、或終止會員合約。
  3. 露天拍賣得隨時在網站上公告停權的會員名單。
  4. 會員因違反法令、侵害第三人之權益、或違反各該協力廠商為其服務所訂之約定條款、合約及服務說明、或違反會員合約者,對於露天拍賣及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5. 因會員違反法令或違反會員合約之行為致其交易相對人受有損害時,對於露天拍賣因依所訂之保障方案對該交易相對人進行補償所生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會員應對露天拍賣負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6. 會員因故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者,對於該會員於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以前之交易相關行為,依下列原則處理:
    f.該會員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以前,已經上傳至露天拍賣平台、但尚未成交之物件,露天拍賣得刪除該等物件及其相關資訊;
    g.該會員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以前,已經對其他會員之物件出價或提出要約、但尚未成交者,露天拍賣得刪除該會員之相關出價及要約;
    h.該會員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以前,已經與另一會員就具體物件之交易達成合意者,得不刪除該項交易,但露天拍賣得將會員已被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之情形,通知會員之交易相對人。
  7. 露天拍賣依據本條規定移除會員之物件或資料、或使之無法被存取、暫停會員所能使用之服務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或取消其會員資格、或終止會員合約者,露天拍賣對於會員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任何賠償、補償之義務。

八、系統維護及服務中斷:

  1. 露天拍賣將盡力維護本服務系統之正常運作,使會員之交易活動得以順利進行,但本服務僅依其現況提供服務,對於下列事項,露天拍賣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保證:
    i.符合會員之特定需求;
    j.系統及軟體得以不受干擾地持續運作;
    k.資料得以被即時、正確無誤地傳輸、處理、儲存及備份;
    l.系統、軟體及資料之錯誤,將被即時發現及更正。
  2. 本服務系統因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致本服務暫停或中斷時,露天拍賣將於暫停或中斷前,以電子郵件或公告之方式,告知會員。
  3. 本服務因故暫停或中斷時,相關交易之後續處理方式,適用「服務中斷政策」之約定。

九、授權

  1. 會員上載、傳送或提供物件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至露天拍賣平台時,視為會員已同意授權露天拍賣得利用、儲存及刊載該等資料,以供特定或不特定之使用者搜尋及瀏覽,並得經由平面或電子形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公開發行、公開發表、或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並得將該等權利轉授權予第三人。會員上載、傳送或提供物件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至露天拍賣平台時,應擔保其有上載、傳送或提供該等資料之權利,且得授權露天拍賣利用、儲存、刊載、供特定或不特定之使用者搜尋及瀏覽、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公開發行、公開發表、或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且得將該等權利轉授權予第三人。
  2. 為維護智慧財產權人之合法權益,會員發現其他會員所刊載或發布之物件或相關訊息,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形者,得經由「露天拍賣PUB機制」提出檢舉或通知,露天拍賣基於單純提供交易平台及保護會員之立場,有權對於可能侵害他人權利之商品先行移除會員之物件或資料、或使之無法被存取,露天拍賣對於會員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會員如因侵害他人權利或濫用「露天拍賣PUB機制」而使露天拍賣遭到權利人或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或導致露天拍賣受有損害,會員應對露天拍賣負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十、責任限制:

  1. 因下列情形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除因露天拍賣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不負賠償責任:
    m. 因本服務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n. 因備分錯誤或失敗所致之資料遺失或毀損;
    o. 因第三人之行為、非露天拍賣所得完全控制、或不可歸責於露天拍賣之事由所致者;
    p.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
  2. 會員瞭解並同意,如露天拍賣依法應對會員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拍賣對會員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會員於該事件中所支付予露天拍賣之費用為上限。

十、準據法及管轄:

  1. 本會員合約及其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2. 會員與露天拍賣間因本服務、本會員合約或其相關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